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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原則
1、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分案處理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及時簡易原則。和緩原則。全面調查原則首先,我國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不區分成年與否均包括三大階段即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
2、【答案】: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身的特點,其訴訟程序應當貫徹如下原則:(1)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2) 分案處理的原則。(3) 不公開審理的原則。(4) 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原則。(5) 及時、迅速的原則。
3、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分案處理(分管分押)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概念在我國,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者。處在這個年齡階段上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屬未成年人犯罪。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改變管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二十九條明確:對于提起公訴后改變管轄的案件,原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參照本規則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與審判管轄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移送的人民檢察院重新對案件進行審查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接受移送的人民檢察院重新對案件進行審查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改變管轄是指案件在受理后,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如果發生并不具備管轄權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對管轄權進行移送處理,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對具備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確定。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中的并案管轄的規定為:有一人犯數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和66條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六條內容分別是: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146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關于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條和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二條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