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工傷二級賠償案例分析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2級賠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保險二級傷殘賠償明細
- 2、工傷案例分析
- 3、工傷賠付的案例分析
- 4、工傷死亡賠償索賠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二級傷殘賠償明細
法律分析:二級工傷賠償標準包括了: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X25個月;2、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85%;3、其他費用,諸如治療費、住院費、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以及伙食費等,則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其中,生活護理費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二級為百分之五十。需要注意,如果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而且為了保障職工的權益,傷殘津貼會根據省 *** 的規定,每年作出一定的調整。二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話,傷殘津貼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img]工傷案例分析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漣水某棉紡織廠工作時受傷,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漣水縣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勞保局以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請復議。漣水縣人民 *** 作出維持被告漣水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漣水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發生事故受傷時,已超過50周歲。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原告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其受傷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
一審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訴。淮安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基于勞動合同所產生,在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主要實體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即可確認為事實勞動關系。《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第七條規定: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案中,上訴人季明花已超過50周歲,屬于應退休人員,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調整,其在務工中遭受的傷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工傷賠付的案例分析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也可獲工傷賠付
拔山鎮朝陽村王光蘭(化名)在工地上工作時受傷,未與工地所屬的公司簽定勞動合同,近日卻順利拿到工傷賠付。
去年1月的一天,王光蘭在永豐鎮團豐百家苑項目工地做雜工,工作時不慎從二樓滾落到底樓,致左髖臼、左額骨、左恥骨受傷。隨后, 王光蘭向項目所屬的建筑公司提出工傷賠償,卻遭到拒絕。
雙方協商不成,王光蘭找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該院認為,根據《 勞動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等相關規定,王光蘭與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受傷屬工傷,應當依法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以案說法:
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部分用人單位用工,不重視簽定合同,所以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是關鍵。事實勞動關系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二是雙重勞動關系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三是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本案中,受傷職工王光蘭與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王光蘭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應被認定為工傷。應享受的工傷待遇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接受工傷醫療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構成傷殘的傷殘補助金等。(來源:忠州日報)
工傷死亡賠償索賠案例分析
工傷 保險 是五大社會保險之一,每個用人單位都必須為職工辦理此項保險,是對職工的一種保障。工傷保險包含的內容很多,工傷死亡賠償是工傷保險賠付最多的一項。以下是我分享給大家的關于工傷死亡賠償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1:
天津市塘沽區生產服務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隊承包的天津堿廠除鈣塔廠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轉包給本案被告個體工商戶業主張學珍組織領導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務站,并簽訂了 承包合同 。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務站經營活動全權代理人、被告張學珍之夫徐廣秋組織、指揮施工,并親自帶領雇傭的臨時工張國勝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1至4根大梁時,起吊后梁身出現裂縫;起吊第5根時,梁身中間折裂(塌腰)。對此,并未引起徐廣秋的重視。當拆除第6根時,梁身從中折斷,站在大梁上的徐廣秋和原告張連起之子張國勝(均未系安全帶)滑落墜地,張國勝受傷,急送天津堿廠醫院檢查,左下躁關節內側血腫壓痛,活動障礙,濕片未見骨折。經醫院治療后,開具證明:左跺關節挫傷,休息兩天。11月21日,張國勝住進港口醫院,治療無效,于12月7日死亡。
經天津市法醫鑒定,結論是:張國勝系左內躁外傷后,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致膿毒敗血癥死亡。后又經塘沽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張國勝系外傷所致膿毒敗血癥,感染性休克,多臟器衰竭死亡,醫院治療無誤。張國勝的死亡與其他因素無關。
張國勝工傷后,服務站及時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死后出資給予殯葬。除此,原告為給張國勝治病借支醫療費用、誤工工資等費用共損失17600.40元。
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2:
2012年某月某日,陳某在西安市雁塔區魚化工業園內施工時被電擊身亡。留下六十多歲的母親、五歲多的女兒及三十多歲的妻子,妻子還懷有四個多月的身孕。陳某為陜西某鋼構制品有限公司員工,單位和其簽訂有書面 勞動合同 ,且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
事故發生后,陳某家屬一行二十多人來到陳某單位,單位迫于壓力為陳某家屬等人妥善安排了食宿,雙方代表經過三天數次談判但一直沒有實質進展。無奈之下,陳某家屬找到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余偉安律師希望提供法律幫助。余偉安律師了解案情后,發現陳某死亡前還是單位的項目經理,單位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單位下欠陳某約十萬元工程款未結算。
最后解決方案是由單位一次性支付陳某家屬工亡待遇款及下欠陳某的工程款共計一百二十余萬元,工亡認定、工傷保險理賠及商業保險理賠事宜由單位處理,所得全部賠償款項由單位所有,陳某家屬配合提供工傷認定、工傷保險理賠、商業保險理賠相應的手續,包括提供權益轉讓書等一切所需材料。
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3:
案例一:單位張某在下班(工作兩年,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途中遇車禍不幸身亡(事故認定車方與其承擔同等責任),張某丈夫謝某便向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單位承擔60萬余元的工亡賠償等款項。
案例二:2006年王某(王*、王**兒子、曹**丈夫、王***父親)與陜西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關系。2007年4月19日王某在長**公司辦公室上班時,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后王某家屬20多人三番五次到王某公司聚眾鬧事,要求賠償王某命價及撫恤金共計35萬元。用人單位一開始有意按25萬元“私了”,但多次談判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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