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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分公司高管提成無能力再退賠,如何量刑
遭受到非法集資如果不報案的,公安機關無法知道有非法集資的行為,公安機關就不能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從而無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擴展資料
近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對“聚金財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公開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其他7名被告人根據犯罪地位、作用、從輕情節等均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尚未退賠的投資人損失8000余萬元,責令8名被告人退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8月間,被告人時某糾集劉某、黃某等人以股東身份,在常州市設立多家公司,自2012年11月以來,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以設立的公司為載體,先后向社會公開招募理財經理為其提供業務推銷;
謊稱采用“陽光易貸”P2P平臺模式為他人提供投資理財、股權投資、生態農業及健康產業投資等服務,以年化收益率為7.5%-15%的回報并承諾保本付息為誘餌,誘騙社會不特定人員820余人進行投資。至案發時,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億元,在償付本息后,造成投資人損失8000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時某等8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均屬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從輕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隨著經濟發展,資金流動性大,許多投資人沒有太多投資渠道,容易輕信打著高息幌子的投資項目而深陷非法集資的陷阱,該類案件一旦資金鏈斷裂就可能導致本息全無,投資人應當加強甄別,做到理性投資,切莫貪圖高息而蒙受財產損失。
據了解,51歲的時某(女)是常州本市人,案發前是江蘇與時聚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聚金財富”)股東、法定代表人。據介紹,聚金財富旗下擁有常州點石成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江蘇春韻江南農業生態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順時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春之蕊花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上海、江陰等地還設有分公司。
今年4月9日上午,江蘇與時聚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時某、劉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在武進法院開庭審理。時隔兩個多月,該案件終于迎來了宣判。據起訴書指控,2012年7、8月份,時某等人經預謀設立上述公司并通過加盟“陽光易貸”P2P平臺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納資金,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從中牟利。還通過舉辦講座、客戶聯誼、參觀游覽、口口相傳、發放傳單等形式誘騙不特定的人員到上述公司投資,非法吸收巨額資金。
據天眼查顯示,2017年07月03日,聚金財富因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規定報送2016年度年度報告,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警察網-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 又一非吸案宣判:主犯獲刑7年半 超8千萬未退賠
非吸案一般怎么判
非吸案對其主管或者負責人一般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
非吸案件,一般分為三部分,老板高管,業務崗位,行政崗位,不同崗位量刑標準是不一樣的。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1、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3、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十二、 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吸案高管一般如何判
非吸案高管的判刑規定是: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自然人犯該罪的規定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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