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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 2、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
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中止審理。在審判過程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3、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4、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5、法律主觀:仲裁約定不明確案件中止審理可以嗎 不可以。案件審理是必須要有法定的事由必須要中止審理的,排期不在范圍。
6、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
1、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2、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情形規定有哪些?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3、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4、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5、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6、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裁定中止審理情形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刑事裁定中止審理什么意思、刑事訴訟裁定中止審理情形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