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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如下: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接下來,我將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內容進行詳細解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和真偽不明的處理原則。該條規定如下: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由誰舉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就具有爭議的事實提交證據,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其證明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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