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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電死員工怎么賠償?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疫情之下,工廠停工,倒閉了,工廠需要做出哪些賠償?
疫情下,工廠停工倒閉,事出有因,不足為怪,這是可以同情和理解的。疫情嚴重緊要時刻,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病毒嚴重威脅,打擊,命就沒有了,還要哪么多錢干嗎?疫情下,工廠停工倒閉,說得太嚴重了,夸大其詞,不足為信。要是這樣,這是極少數個別的,不是怪疫情,而是怪人緣不好,人脈不寬,經營不善才倒閉的,國家和社會不會賠一分錢,怪就怪新冠病毒說來就來,來得太忽然,來前毫無征兆,讓人驚慌失措,措手不及,讓人驚魂不定,讓人驚心動魄。只要人們積極努力應對,應付,采取強有力的舉措,措施,一切問題,難題都能迎刃而解,一切困難,災難,病毒都能克服戰勝,人們只要堅定信心,決心,勇氣,憑借聰明,智慧,能力去克服戰勝一切困難。舉全國之力,各民族大團結,全中國人民精誠團結,一定能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并能爭取到最后偉大勝利。
工廠獨生子女補償標準
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
工廠搬遷,員工是不是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工廠搬遷時,白族工人可從相應的杜處獲得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 *** 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dao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一個月以上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是指不可抗力或使勞動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合并、企業資產轉讓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裁員的客觀條件。但是,從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來看,并非所有企業的搬遷都適用解除條款,但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可視為觸發條件。
擴展知識;
企業搬遷員工安置
1、搬遷企業原則上應全部安置企業職工。企業應與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不成一致,或職工不愿隨企業搬遷到新工作場所的,企業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在全市企業各項保險未實現市級統籌前,凡列入搬遷改造計劃的企業,在原參保地的社會保險帳戶可以繼續保留,并可在新注冊地再開立一個社會保險帳戶。
以企業搬遷之日為基準日,搬遷前企業在冊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其社會保險關系可繼續留在原參保地,并繼續享受原參保地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搬遷后企業新招用的人員,可自主選擇在企業原參保地參保或在搬遷后所在地參保,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在全市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實現市級統籌后,企業搬遷后社會保險關系要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工廠關閉員工怎么要求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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