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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重復起訴的法律規(guī)定
1、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構成重復起訴需要滿足相同的原告、被告和訴訟請求三個條件。在一定條件下,法院可能會駁回重復起訴或者對其進行無效判決。如果被告方未能出現(xiàn),可能會面臨缺席判決的風險,因此當事人需要充分保護自己的權益。
3、依據(jù)《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民訴法解釋473條規(guī)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chǎn)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chǎn)、凍結其他財產(chǎn)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構成重復起訴的條件
法律分析: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認定重復起訴的標準是,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這里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是指原告和被告,但亦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獨立進行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訴訟擔當人。
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4。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原告已申請撤回起訴,并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前后的訴訟當事人都為同一人;前訴訟和后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前后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是后訴訟的請求在實質上是想否認前訴訟的裁判結果。若符合以上的三個要件,則構成重復起訴。
法律主觀: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 訴訟 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重復起訴的法律依據(jù)
1、法律主觀: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 訴訟 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2、依據(jù)《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3、重復起訴 一般是指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我國法律規(guī)定,同一案件不能向二個以上的法院起訴。同一法律關系重復起訴 一般是指同一法律關系,法院已經(jīng)作出了生效判決或裁定,又重新起訴的。
4、規(guī)則擴展至涉及案件外第三人的訴訟。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時,后訴與前訴的裁判結果須保持一致。法律難題中,如何定義“相同當事人”和繼承人作為被告的角色成為焦點。觀點分歧:甲認為應著重形式當事人差異,乙則主張繼承人視為相同主體,通常采乙說。依據(jù)是第二巡回法庭的法官會議紀要。
5、法律主觀:重復起訴是指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對于已經(jīng)裁判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jīng)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guī)定
已立案的重復起訴應當裁定駁回;重復起訴的構成條件包括: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條 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發(fā)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構成重復起訴通常需要三個條件,即相同的原告、被告和訴訟請求。在一定條件下,重復起訴可能會被法院駁回或者判決無效。構成重復起訴意味著同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了與之前同樣的訴訟請求。一般來說,構成重復起訴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相同的原告、被告和訴訟請求。
法律主觀: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 訴訟 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重復起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一事不再理原則又稱禁止重復起訴原則,其為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主要解決的是既判的事實應當視為真實,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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