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死亡單位不賠償標準,以及工傷死亡不上報違規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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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的單位應該給予賠償嗎?
應該給與補償,一、職工死亡后,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發給。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生產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有困難的,可按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受供養者失業供養條件為止。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25%的標準發給(目前,在執行此標準時,省會城市低于80元,地級城市低于70元,縣級以下城鎮低于60元的,可分別按80、70、60元的標準發給);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計劃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補助標準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70%。因工死亡的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35%的標準發給(個別遺屬在執行過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補助費同于現行標準的,可繼續執行。待與此標準同步后,再按此標準執行);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其補助標準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100%。
[img]工傷致死是否單位給予賠償
工傷造成勞動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無需賠償,相關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死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是上一年度職工6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各供養親屬核定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死亡補助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死亡用人單位拒賠怎么辦
(一)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傷害事故發生1個月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可以在傷害事故發生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事故單位不申請,不賠償,那么作為近親屬,要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近親屬可享有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事故單位幫交有社保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沒有的,要求事故單位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統籌地區是指直轄市和設區的市)。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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