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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駁回后上訴
1、法律分析:可以申請裁定,對于裁定結果不服可以上訴。 但是若上訴的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只能去所屬法院參加訴訟。 若對于法院審判的結果不滿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上訴的。
2、法律分析: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能上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3、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不服管轄權異議駁回裁定,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作出的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
簡易程序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
1、法律主觀:管轄權異議 其提出時間是有要求的, 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
2、法律主觀:簡易程序,沒有規定舉證期的,可以在開庭當天 提出管轄權異議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普通程序案件,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3、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是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4、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
民訴法應訴管轄和移送管轄的矛盾
1、《民訴解釋》第211條規定,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 *** 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3、法律分析:移送管轄指的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轉移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應訴管轄指的是當事人放棄管轄權異議或者超過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限而應訴,人民法院即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因此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在先管轄權的不同。
4、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5、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指定管轄 ,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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