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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題,求解答!!
提問: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馬某,趙某共同將被害人錢某殺害,一審程序中,公訴人對被告人馬某趙某同時進行詢問。目擊證人王某旁聽了案件審理,并應控方要求就案 *** 況向法庭作證,且先后回答了辯護人,公訴人及審判長的發問。
案例 孫某因犯貪污罪被二審法院判決無期徒刑。交付執行后,二審法院發現本案判決確有錯誤,即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再審結果判處孫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縣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偵查是不對的,偵查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縣人民法院,在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之前就逮捕,這個是不對的。而逮捕是由公安局執行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免于起訴的決定,要么是駁回,要么是裁定。既然已經起訴,為什么還要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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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都包括哪些?本案中公安機關都實施了哪些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偵查行為: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鑒定、通緝等。
不正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因刑事犯罪而產生的賠償問題,故離婚不能做為附帶民事訴訟一并處理。
需要回避。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不需要再批捕,直接走追訴漏罪程序。
D.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裁定允許 正確答案:ABD 本題考查期間的耽誤與補救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所以省高院(不是中院啊)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是正確的。
刑事訴訟法相關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解釋(七)》(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七號”),對刑事訴訟中的多個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和解釋。
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化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立案與偵查階段 在立案與偵查階段,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立案,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立案范圍。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正確,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一規定對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彌補其訴訟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辯護制度是以未成年人為犯罪主體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4條、第205條、第176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 中止審理 。由于被告人可能會被宣告有罪,其也有權在庭審中為自己進行辯護,人民法院不能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和逕行判決。
關于刑事訴訟法學答疑問題和刑事訴訟法學期末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