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不能確認工傷可以起訴嗎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不能認定后找什么部門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未經工傷認定能否向法院起訴侵權
- 2、沒有認定工傷還可以到法院起訴嗎?
- 3、不予認定工傷后可以起訴公司嗎
- 4、職工或者近親屬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5、保險公司不認定工傷員工還可以告公司嗎?
- 6、工傷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未經工傷認定能否向法院起訴侵權
未經工傷認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只能以一般的人身傷害賠償,不能提起工傷賠償請求。因為只有確定屬于工傷,才能提起工傷賠償請求。工傷認定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規定:“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賠償權利人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受理。”
[img]沒有認定工傷還可以到法院起訴嗎?
法律主觀:
法院不可以認定工傷。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院不是認定工傷的主體部門。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具體工傷認定的標準來作出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法律客觀:
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不予認定工傷后可以起訴公司嗎
法律主觀 :
一、不認定工傷后能否提起人身損害賠償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不能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如果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可權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2、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認定工傷要滿足什么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不能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如果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可權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 *** 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或者近親屬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明確:一是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 提起民事訴訟 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 不予受理工傷認定 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是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賠償項目有醫藥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財產損失費、交通費、 傷殘賠償金 、 精神損失費 、后續治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保險公司不認定工傷員工還可以告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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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種情況是可以起訴公司的,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了保險公司不認定是工傷,員工自己可以發起申請,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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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可以的。超過事故發生后一年內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傷者職工可以直接到法院發起民事訴訟,要求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起一年內。
法律分析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起一年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由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傷認定可以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的人身損害賠償,但要注意訴訟時效必須要在一年內,否則就無效了。而工傷賠償則不能直接訴至法院,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先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協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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