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吉林省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吉林省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2022年吉林省喪葬費還沒有發放嗎
- 2、吉林省在職員工非因公死亡,除了社保公司給補償?單位一點也不補償嗎?需要法律文件
- 3、退休老人死亡后能領取多少撫恤金
- 4、吉林省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標準
- 5、吉林省企業退休職工非因公死亡遺屬補助問題
- 6、吉林省企業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
2022年吉林省喪葬費還沒有發放嗎
這個喪葬費發放的時間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去世人員撫恤金發放間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兩三個月,有的則半年的時間,各個單位規定都有所不同。
領取喪葬費期限為1年。向社保局提供死亡證明等必要文件,社保審核后按照限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要求者由社保組織依據當地限定核算具體撫恤金、喪葬費金額。社保組織審批完成后,將相關金額轉付當事人原單位,由原單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額后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后安葬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遺屬的范圍一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父母,以及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親屬。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喪葬費計算標準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三、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所提供的單據給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沙志G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托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后,此時,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后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后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后,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后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后,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后,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在辦理完后的一個月后,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注: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吉林省在職員工非因公死亡,除了社保公司給補償?單位一點也不補償嗎?需要法律文件
在職職工非因公死亡單位應給予補償費用有:
一 、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20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生活補助費。
退休老人死亡后能領取多少撫恤金
退休老人死亡后能領取多少撫恤金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者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后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資料拓展
發放標準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重慶市 *** 網
上海企業退休老人死亡撫恤金
10個月是沒有聽說過。
企業的是2個月的上海平均工資,另加6000元(這個是2011后死亡的)。
3896*2=7792
7792+6000=13792元
事業單位是本人工資的20個月。如果生前拿4000元(對于事業單位4000元是不高的)。那么就可以拿到
4000*20=80000
關于退休年齡和領取撫恤金的人死亡后能領幾個月
你的出生日期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應該以戶口本的記載為準,根據戶口本上的出生時間到你退休的年齡規定才能確定你辦理退休手續的時間。
根據《傷 殘 撫 恤 管 理 辦 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人員死亡的,從死亡后的第2個月起停發撫恤金。
鐵路工人退休老人死亡的撫恤金和陪嘗怎么算
退休職工死亡,沒有賠償,因為死亡不是社保的責任,談不上賠償,只有補助費,退休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有余額的,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并且發給喪葬補助費,有供養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按照當地規定執行,各地是不一樣的,如果當地 *** 有對供養親屬有困難補助政策,可以發給困難補助,由原單位發放。
長春怎樣領取退休工人死亡撫恤金
長春市退休職工死亡,由法定繼承人向長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遞交資料,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一、提交的資料
1、退休人員死亡證明書;
2、火化證(采取其它安葬方式的提交民政部門允許證明);
3、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多個繼承人的,申領人員需要提交繼承人委托書;
4、領款人提供銀行賬戶信息。
二、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
1、喪葬補助金為1200元;
2、撫恤金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為基數,按10個月計發。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的暫行辦法》
吉人社辦字(2013)32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現就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明確如下: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即2011年7月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暫執行以下標準:喪葬補助金1200元?;攫B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撫恤金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為基數,按10個月計發;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撫恤金標準計算公式為:撫恤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10×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15。繳費年限少于1年的,按1年計算。撫恤金標準低于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劃入統籌部分的,差額部分返還給法定繼承人。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撫恤費發放辦法仍執行我省原政策。參保人員(含離休、退休、退職和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標準,待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后,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不足部分給予補發。
2013年4月7日
四川省企業參保退休老人死亡后,喪葬費,撫恤金是多少?另外還能領取多長時間的工資?
喪葬費是全報銷,撫恤金是發十或十五個月的工資。
配偶死亡后領取撫恤金的老人死亡后怎么辦
自動終止領取的遺屬補助
你的表達不是很清楚。應該是領取遺屬補助的老人去世后怎么辦?
應該是他(她)領取的補助自動終止。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后,撫恤金領取多少個月?
家屬到社保部門領取去世職工生前十個月退休工資及當規定的喪葬費
退休老人死亡后家屬還能領多久退休金?
如果是退休職工去世則次月停發養老金,但是可以領取到喪葬費;
如果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病故可以一次性領取到生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
吉林省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標準
吉林省 事業單位人員 因公 死亡撫恤金 、喪葬費、遺屬補助標準?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根據移風易俗、節約辦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準執行 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 2、直系親屬來事發地辦理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一、補助對象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準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二、補助標準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 戶籍所在地 *** 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 *** 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三、補助費的核定 (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 (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對 離退休人員 ,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后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后,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 伙食補助費 ,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 參加社會保險 的 退休人員死亡后 ,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于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準。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后,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并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采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img]吉林省企業退休職工非因公死亡遺屬補助問題
具 體 內 容 規 定
1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
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
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6
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7
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8
其
他
情
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吉林省企業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
根據吉林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吉勞發【1996】196號)文件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度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撫恤金標準根據民發[2007]64號文件,“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中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從2007年1月1日起對企業離休人員,因病死亡后撫恤金進行調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業離休人員撫恤金由原來的1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60%,調整為2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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