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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共修訂了幾次?
- 2、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附修改前后對比(已施行)
- 3、會計法2020最新實施細則
- 4、公司財務負責人可以沒有會計證嗎
- 5、會計法頒布時間
- 6、會計法中公對公轉賬的規定是哪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共修訂了幾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經過兩次修正,一次修訂。一次修訂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頒布、實施以來,分別于1993年、1999年進行了兩次修改與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頒布、實施以來,分別于1993年、1999年進行了兩次。
《會計法》的第二次修訂 1999年5月,國務院提出了《會計法》修訂草案和《關于懲治會計法犯罪的決定(草案)》。(4)《會計法》的第三次修訂 2017年,《會計法》修訂工作全面部署,修訂草案于2018年底提交國務院法制辦。
現行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1999進行兩次修訂。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訂,即最后一次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附修改前后對比(已施行)
【修改后】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共修訂了兩次。會計法是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經過兩次修正,一次修訂。一次修訂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會計法2020最新實施細則
1、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2、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塌爛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4、會計實施細則總則具體如下: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5、會計法2020最新實施細則具體如下: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6、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司財務負責人可以沒有會計證嗎
1、法律分析:財務負責人可以沒有會計證。 公司注冊,要求的條件之一,就是提供會計證,可以借用別人的會計證進行注冊。 公司注冊后,可以沒有會計證但必須要有懂會計業務的人,這樣才不會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沒有會計證可以做財務負責人,但具體取決于公司的規定和要求。雖然會計證是證明會計人員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的有效證件,但并不是擔任財務負責人的必要條件。
3、財務負責人不一定需要會計證。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4、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5、新注冊公司財務負責人可以沒有會計證。公司注冊,要求的條件之一,就是提供會計證。可以借用別人的會計證進行注冊。公司注冊后,可以沒有會計證但必須要有懂會計業務的人。《公司法》第149條規定了高管的忠實義務。
6、沒有會計證可以從事財務工作,但是需要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會計法頒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會計法》于1985年首次頒發施行。1993年12月,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由國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1999年10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會計法中公對公轉賬的規定是哪條
1、會計法規定的內容,公對公一千元以上必須轉賬,一般來說注冊了的個體工商戶都會有銀行賬號的,都要求轉賬的。中國人民銀行 2003年4月25日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于2003年9月1日施行。
2、法律分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得知,公對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累計200萬元以上,容易被重點監管。
3、公司對公賬戶不可以隨意轉賬。單位的對公賬戶是不可以轉給個人賬戶或轉入個人存款的,但是可以開轉賬支票。比如說工資、獎金、勞務收入等,可以通過對公賬戶轉給私人。
4、《合同法》第10條: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這一條明確規定100萬元以上合同需要書面形式,這一點適用于所有的非借款類公對公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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