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精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 2、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
- 3、國家對露天礦開采的法律規定
- 4、...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1996)_百度...
- 5、越界采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1、根據礦產資源法第48條的授權,國務院于1994年3月26日以第152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同日施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的規定,砂、石、粘土及構成山體的各類巖石屬礦產資源。
3、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4、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按照礦產資源勘査、開采、轉讓、審批登記、補償費征收、地質資料匯交、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可以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分類,如違法勘査、違法開采、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等。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將第五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責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
第二十五條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國家對露天礦開采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禁采區內禁止設置露天開采的礦山,對于地下開采的礦山應從環境保護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對于液(流)體礦產開發和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一般不受禁采區限制。
第十三條 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十四條 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必須有明確且法定的礦界。所謂“界”,就是采礦許可證副本所載明的礦區范圍。這個范圍是三維的空間概念,《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對此規定很明確。
五個正規手續。按照國家和地方 *** 的相關規定,新疆露天煤礦必須取得五個正規手續才能合法運營。這五個手續分別是: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用地許可證以及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 對于禁采區內現有開山采石企業,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的,不再辦理延續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關閉。
...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1996)_百度...
1、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4、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這次修改最大的是明確規定 “實行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
5、因而,地方 *** 、國有礦山企業和村民委員會等都無權處置礦產資源。礦產資源法是國家關于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
越界采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哪一條
礦山越界開采,違反了國家規定,是非法開采行為,應該追究其法人股東的責任。
以下的罰款(省條例是20%至50%);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越界采礦 違法主體:采礦權人。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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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具有作出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返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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