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中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 2、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是什么?
- 4、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什么?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guī)定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中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
法律分析:刑訴法第十五條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體內(nèi)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內(nèi)容如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視為量刑情節(jié),對其減輕處罰。
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1、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任務,體現(xiàn)了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是從《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后,又一部法律規(guī)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標志著我國人權保障的顯著進步。
2、年3月14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主要增加了尊重保障人權和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兩項內(nèi)容。意義體現(xiàn)在: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嚴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種類和手段出現(xiàn)了新的變化,這些都對我國社會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zhàn)。
3、小題1:A小題2:C 試題分析:小題1:我們修改刑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這首利于在依法治國中做到有法可依,其他的選項不符合題意,因此就能選出正確答案了。
4、“尊重和保障人權”被首次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說明我國人民民主具有法律保障,體現(xiàn)的是人民民主的真實性,故B觀點符合題意,ACD均沒有體現(xiàn),故答案應選B。點評:考生要注意人民民主具有真實性,真實性表現(xiàn)在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質的保障和人民利益得到日益充分實現(xiàn)上。本題難度一般。
5、年全國人大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2012年3月9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 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新華社3月18日播發(fā)了報告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是: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fa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2、法律分析: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的內(nèi)容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的內(nèi)容是: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是可以先行拘留的適用情形。根據(jù)該法條的規(guī)定,對于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以及犯罪分子可能妨害作證、逃避法律制裁、不拘留難以實施抓捕等法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予以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關于刑事拘留的情形。對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等等八種情況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
法律主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法依據(jù),與涉案罪名、量刑輕重無關,罪名、量刑是實體法《刑法》規(guī)定的范疇。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是對可以進行先行拘留的條件的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是,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法定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guī)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不當強制措施的,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同意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解釋不同意的原因。
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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