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紹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作出的具有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可能出現不公正、不合理的情況。因此,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申訴的程序和期限。
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在六十日內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否則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處罰決定。
三、二年后的申訴
如果當事人未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會生效。如果當事人在兩年內發現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錯誤或者不合法的情況,仍然可以申請復議或者訴訟。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發現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一)違反法定程序的;(二)超越職權的;(三)濫用職權的;(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錯誤的;(五)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適用的;(六)其他違法情形。”
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兩年內發現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錯誤或者不合法的情況,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當事人在兩年后才發現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錯誤或者不合法的情況,是否可以申訴呢?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逾期后發現該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錯誤或者不合法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在兩年后發現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錯誤或者不合法的情況,仍然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申訴的程序和期限,當事人必須在六十日內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否則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處罰決定。當事人在兩年內發現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錯誤或者不合法的情況,仍然可以申請復議或者訴訟。如果當事人在兩年后才發現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錯誤或者不合法的情況,也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