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書是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決定書面形式,它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處罰決定書的有效期是6個月,法律效力期限則是3年。
處罰決定書的有效期是指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到期后該決定書就失去了效力。在有效期內,被處罰人可以對處罰決定書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訴訟。如果超過有效期,被處罰人想要申請復議或訴訟,就需要重新作出處罰決定書。
法律效力期限是指處罰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行處罰。這意味著,被處罰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如果超過法律效力期限,被處罰人再次違法,行政機關就可以再次對其進行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處罰人在有效期內沒有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且沒有被行政機關再次處罰,那么該處罰決定書的法律效力期限就不再適用,也就是說,被處罰人不再受到法律效力期限的限制。
總之,處罰決定書的有效期是6個月,法律效力期限是3年。被處罰人可以在有效期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超過有效期就需要重新作出處罰決定書。如果超過法律效力期限,被處罰人再次違法,行政機關就可以再次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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