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對于水源取水補償標準和污水處理費用標準?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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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取水許可證水資源稅繳稅后還罰款嗎?
《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而《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規定白紙黑字,寫得很明白,罰則里確實沒有“補繳水資源費”的處罰內容,“法無授權不能為”,行政機關不能要求當事人補繳水資源費,就是當事人“自愿”補繳,行政機關也不能要。
但也有一些地區的水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此類案件,除依據《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做出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罰款的決定的同時,依據《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補繳水資源費。
根據“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具體到此類案件中,
《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結合該兩條的規定,應對繳納水資源費的相關法律規定做如下理解:
一是除特殊情形外,取水者一律應申領取水許可證;
二是申領了取水許可證的取水者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三是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當事人,在被查處后,也應繳納水資源費。可以綜合了解情況,讓律師介入處理。
寧夏 *** 自治區水源地保護條例?
寧夏 *** 自治區涇河水源保護區條例
寧夏 ***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號
《寧夏 *** 自治區涇河水源保護區條例》已由寧夏 *** 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14年4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寧夏 ***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4月9日
寧夏 *** 自治區涇河水源保護區條例
(2014年4月9日寧夏 *** 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涇河水源保護,合理利用水資源,維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涇源縣行政區域內涇河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涇河水源保護區,是指為防治涇河水源污染、保證水源環境質量,劃定并進行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第三條涇源縣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盤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涇河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由固原市人民 *** 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
林業、國土資源、農牧、衛生、旅游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源保護區的有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增加投入,加強涇河水源保護區的生態建設,營造和保護水源涵養林,保護水資源,防止水體污染,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條水源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防治污染,綜合治理的原則,禁止工業污染、控制生活污染,防治面源污染,保障水質安全。
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涇河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六條自治區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涇河水源保護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具體補償辦法由自治區人民 *** 制定。
第七條固原市人民 *** 應當按照涇河水資源綜合規劃、水資源配置、地理位置、水文條件、供水量、取水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等情況,劃定水源保護區范圍,編制保護規劃、制定保護方案,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固原市人民 *** 確定的管理機構、涇源縣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涇河水源保護區的陸地邊界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保護標志,并予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損毀地理界標、警示保護標志和防護設施。
第九條在涇河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二)非法采礦、采砂、采石;
(三)傾倒、填埋、貯存、棄置礦渣、石渣、煤灰、垃圾等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在堤防和護堤地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取土、建房、開渠、挖窖、墳葬、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等;
(五)擅自設置排污口;
(六)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七)使用炸藥、高殘留農藥及其他有毒物質;
(八)對水體造成污染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水質、水文地質監測等設施。
第十一條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推廣使用可降解農膜、低毒農藥、有機肥料;
(二)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保證水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轉,經水污染治理設施處理后的水質,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固原市人民 *** 確定的管理機構、涇源縣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涇河水源保護區巡查制度,對擅自設置排污口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涇河水源保護區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體污染事故的,取水單位應當立即向環保、水務等部門報告。有關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環保、水務等部門應當執行水質監測的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建立涇河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檔案,逐步實現水質自動監測。
第十五條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對已建成不能達標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未達標的,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六條擅自移動、占用、損毀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保護標志和防護設施的,由固原市人民 *** 確定的管理機構、涇源縣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固原市人民 *** 確定的管理機構、涇源縣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行為的,由涇源縣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 ,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十九條有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行為的,由涇源縣人民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涇源縣人民 *** 責令關閉。
第二十條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行為的,由涇源縣人民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有本條例第十條行為的,由固原市人民 *** 確定的管理機構、涇源縣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水源保護區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污水處理費用標準?
1)居民生活類污水:實行三階梯式收費,家庭戶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內(含22立方米),污水處理費為0.90元/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含30立方米),污水處理費為1.00元/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10元/立方米。
(2)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他非營利性組織類污水:1.10元/立方米;
(3)工業類污水:1.05元/立方米
(4)商業、服務業、建筑業類污水:1.20元/立方米;
(5)特種行業類污水(僅指洗車、營業性歌舞廳、 *** 、 *** 用水):2.00元/立方米。
注:一般用戶用水,按用水量90%計算污水量,由于污水量不能帶小數點,需要四舍五入。
例:一個居民家庭月用水33方,污水處理費是多少?
第一階梯:22(實際用水量)X0.9(按照用水量90%)X0.9(單價)=18元
第二階梯:8(實際用水量)X0.9(按照用水量90%)X1.00(單價)=6.3元
第三階梯:3(實際用水量)X0.9(按照用水量90%)X1.10(單價)=3.3元
合計:18+6.3+3.3=27.6元
其他行業計算公式:污水處理費=(實際用水量)X0.9(按照用水量90%)X(單價)
文章分享結束,水源取水補償標準和污水處理費用標準?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嗎?歡迎再次光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