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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修建蓄水池蒜田永久性占地賠償標準是多少官方網站?
根據中國官方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意見》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對于國家修建蓄水池占用蒜田的情況,賠償標準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土地補償費:按照當地土地市場價格、土地等級、土地用途等進行評估,給予相應的補償費用。
2.蒜田搬遷費:如果因為蓄水池建設需要搬遷蒜田,還應該給予搬遷費用,包括蒜田搬遷、耕地整理等費用。
3.經濟補償費:對于因為蓄水池建設而失去收益的農民,應該給予經濟補償,包括失地補償、農民生活和生產設施搬遷補償、生產補償等。
4.生態環境補償費:建設蓄水池會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應該給予相應的生態環境補償,包括綠化、水源保護等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賠償標準和政策可能因地區、城鄉差異、時間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了解具體的賠償標準,建議咨詢當地 *** 相關部門或者土地征收補償中心。這個官網https://www.mnr.gov.cn/
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第1條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提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 ;在縣(市)為縣(市) *** 。
第3條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于衛生之公共給水。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后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飲用水之水源如下:
一、地面水體:指存在于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二、地下水體:指存在于地下水層之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第4條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第5條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系指∶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尸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八土石采取及探礦、采礦。九規模及范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一○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凈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一一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一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在此限。第一項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范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后公告之。其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于公告后原有建筑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污染水源水質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于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自來水事業或相關事業補償之。
第6條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凈水處理改善計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準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提出改善計劃之資格、計劃內容、應檢附之書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準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自來水有關之設備管理,依自來水法之規定。
第8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使用;其申請登記、變更登記、有效期限與展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9條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并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并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維護方法、頻率、紀錄之制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飲用水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
第11條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2條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采樣、檢驗水質狀況,并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制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采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第13條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非屬前項公告之藥劑,供水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其申請資格、應檢附之書件、程序、核準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采樣檢驗,整理分析,并依據檢驗結果,采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前項采樣地點、檢驗結果及采取之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第15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并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志,進入公私場所,檢查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或采取有關樣品、索取有關資料,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條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禁止供飲用而不遵行。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17條(刪除)
第18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19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六條或前條規定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第20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并通知禁止該行為。
第2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并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
第22條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并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第23條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并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示或保存,或違反依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維護方法、維護頻率、紀錄制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采樣、檢驗或揭示水質狀況、未作成水質狀況紀錄或未揭示,或違反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水質檢測項目、檢測頻率、設備抽驗方式、紀錄制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第24條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并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禁止供飲用。
第25條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并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第26條本條例所定之處罰,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 *** 為之,在縣(市)由縣(市) *** 為之。
第27條(刪除)
第28條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制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第29條依第八條規定公告之公私場所,其于公告前已設置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登記。
第30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1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農村土地水改旱補償標準?
各地的補償標準不一樣。在河北省沽源縣,為了退耕換草,把一大批水澆地變成了旱地。這里的補償標準的500元/畝。井封了。澆水設備都被撤銷了。
破壞農民生活用水怎么賠償?
這得看怎么破壞,破壞的程度怎樣。輕微的可賠償,情節嚴重的,可判刑。生活用水是屬于公共資源,可以判破壞公共財物處理。如果投入有毒物質到生活用水里,可作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毒罪處理。
所以這件事要定性質,看程度,不要說賠償,嚴重的可判刑。
欽州市水源林補償標準?
水源林補償款規定: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文章分享結束,水源保護拆遷補償標準和農村土地水改旱補償標準?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嗎?歡迎再次光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