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基本程序
1.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書面提出,提出復議申請的期限一般為15日內。
2.受理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可以延長15日。
3.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聽證,并向當事人通報其權利和義務,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申辯。復議機關應當在復議期滿之日前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4.執行復議決定
當事人應當在復議決定作出后15日內履行復議決定。如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避免超過法定期限或未按規定程序提出復議申請。
2.在復議申請期間內,不得在其他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是終的行政決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4.如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必須在復議決定作出后15日內提起。
公司在遇到行政處罰時,應當依法合理 *** ,避免損失擴大化。行政復議是一種有效的行政救濟程序,當事人應當認真對待,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同時,也應當加強風險防范,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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