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1、直接通知偵查機關立案。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逮捕人犯的決定。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終結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2、法律主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四章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第一節刑事立案監督第五百五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3、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既是公訴機關,又是訴訟活動的監督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4、法律主觀: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是有權對法院審判實施監督的,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指令法院對案件進行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5、被告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對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6、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也就是說,檢察院具有監督權,但是申請監督必須是在當事人發現公安機關存在某種瑕疵,或者違規行為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