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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人出庭需要符合以下法定條件:具備鑒定專業技能。鑒定人應具備一定的學術背景、職稱和相關實踐經驗,對鑒定事項應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被法院依法委任。鑒定人需要接到法院的傳票,才能出庭作證。在接到傳票后,鑒定人應及時回復確認是否能夠履行出庭義務。
法律主觀:鑒定人出庭的法律規定: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鑒定人拒不出庭的,其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
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有利于充分質證、查明案件事實,因此,從法理上講,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及質證規則的應有之義。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四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為司法鑒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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