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詐騙案量刑過重上訴狀的知識,其中也會對詐騙罪上訴狀 量刑偏高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詐騙罪量刑過重的刑事上訴狀
- 2、量刑過重的上訴狀怎么寫?
- 3、騙取貸款罪的上訴狀
- 4、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
- 5、信用卡詐騙罪上訴狀
- 6、刑事上訴狀
詐騙罪量刑過重的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劉xx,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xxxxxxx,初中文化,現住省市街號院號樓號。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xx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永xxx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量刑過重的上訴狀怎么寫?
一、量刑過重的上訴狀怎么寫? 量刑過重的上訴狀 上訴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無業,戶籍地址:×市×區×村×隊×號, 身份證 號碼:××××××。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獲,同時被 刑事拘留 ,同年×月×日被 逮捕 ,現 羈押 于×市第×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故意 搶劫罪 一案,不服×市×區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 二審 法院撤銷 一審 判決,并查清本案事實,改判上訴人 減刑 或 緩刑 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沒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未充分考慮上訴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應予以改判。 1、上訴人主觀惡性較少,對本案的犯罪過程沒有異議,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具有良好的認罪悔改表現,屬于自愿認罪。根據《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再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上訴人實施搶奪行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脫或反抗,并未達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程度,本案雖然從搶奪轉化成為 搶劫 ,但與本質上的搶劫截然不同,上訴人在現場并未攜帶及使用刀具,對被害人實施暴力,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明顯較低。結合上訴人系初犯,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記錄,只因在豬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時糊涂才觸犯法律,不是 累犯 ,通過這次犯罪上訴人已經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為達到懲罰與教育的目的,應給予上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清本案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刑或緩刑的刑事責任。 上訴人 日期 二、上訴的特點包括哪些? 1、必須是 訴訟 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提起的。 2、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的這里包括兩層意思,只能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即高級以下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裁判提起的,對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訴;只能是對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訴,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 3、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的即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制作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不能超期,也不能越級。 4、是當事人針對一審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運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問題提出的。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情節不嚴重的會在三個月內做出判決,出具 刑事判決書 。被告拿到判決后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上訴。如果認定量刑過重,應該在上訴狀中闡釋量刑過重的理由,比如適用法條不對,一審判決過重等,并通過事實來佐證。
騙取貸款罪的上訴狀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本案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作為其 辯護人 ,得以參與本案的 開庭審理 活動。縱觀本案的全部事實和 證據 ,辯護人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不能成立。 我國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騙取貸款罪是指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 銀行貸款 ,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本案根本就不符合該條的規定,具體為: 一、某信用社并未受欺騙: 第一、上訴人以劉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和張某某四人的名義貸款了7.3萬元,某信用社是明知的。這一事實,某公安分局對信用社的承辦人李某某已經 立案偵查 ,并移送某檢察院起訴。某公安分局經過偵查認定:李某某明知上訴人冒用上述四人的名義貸款,且四人均沒有到場簽字,李仍然給辦理了貸款。 另外,某信用社將上訴人以上述四人名義貸款本金7.3萬元,加上利息共計10萬元,已經轉歸上訴人本人貸款了。 第二、上訴人以姜某某的名義貸款,某信用社也是明知的。這一點某公安分局也予以了認定,該局認定:2010年11月份,在辦理上訴人23萬元貸款中,李明知上訴人的 抵押 物林權證是虛假的,仍然給辦理了貸款。 李系某信用社的工作人員,他為上訴人辦理貸款是履行職務行為,代表的是信用社。可見,信用社并未受欺騙。 二、上訴人并未造成信用社重大損失: 第一、上訴人的貸款均未到償還期限,根本就不存在損失問題。以劉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和張某某四人的名義貸款7.3萬元,后轉為上訴人自己名下貸款,償還期限是2011年3月25日;特別是貸款期限一年的23萬元,剛剛貸款一個多月上訴人就被刑拘了; 第二、在本案審理前,信用社已經與上訴人的妻子簽訂了合法的還款計劃及其擔保書,即以上訴人家經營的養殖場給信用社擔保40萬元; 第三、原審判決已經認定上訴人于2010年12月18日償還了3萬余元。 第四、上訴人貸款用于經營養殖場,在上訴人被刑拘時,養殖場內還有尚未出欄的70多頭豬。 上述幾點充分說明,上訴人貸款的行為沒有給信用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三、本案也不符合多次騙取貸款的情形: 上訴人以劉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和張某某四人的名義貸款7.3萬元,信用社核算本利10萬元,在案發前已經經過合法手續轉為上訴人本人貸款了,因此不應再認定是上訴人多次冒用他人名義貸款了。 綜合上述辯護意見,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不能成立。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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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你了解多少?量刑過重的刑事上訴狀怎么寫,請看下面我整理的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范文。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xx**人,住。
上訴人不服xx省**區人民法院()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予以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涉案數額(6000元)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項:“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九)項:“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本案被盜物品是蘋果筆記本電腦,屬于高檔消費品,價格變化巨大,新電腦的出售價格較高,一旦進入生活領域,其價格就急劇下降。
上訴人認為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物品的估價并未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進行合理、公正估價,估價過高,應予依法核減。
二、上訴人具有從輕、減輕情節
(一)全部退贓:上訴人盜竊筆記本電腦已追回退還,從這一事實來看,并未造成實際的損失,則在量刑上予考慮。
(二)系初犯,偶犯:上訴此前無犯罪記錄,也無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三)自愿認罪:上訴人自愿認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具有悔罪表現,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由于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
(五)上訴人家屬現正積極籌集錢款,愿積極主動向法院交納罰金。
三、上訴人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盜竊“數額較大”沒有異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上訴人涉案金額僅屬“數額較大”
根據《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省人民檢察院、xx省公安廳關于確定我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高法發[xxx]15號):“(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其他地區為10000元”本案上訴人的盜竊數額為6000元,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僅達到“數額較大”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2、全部退贓、退賠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上訴人已全部退贓,且未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主觀惡性不大,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上訴人的情節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畸重,有違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四、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減輕量刑,并適用緩刑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為: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贓,并愿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本案上訴人存在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
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并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XX,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xx省孝感,現羈押于四川省雙流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xxx)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x)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對上訴人XX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而上訴人XX作為XX的老鄉,經其邀約進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總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他對公司的經營模式、方式毫不知情。
所以說上訴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戶財物的目的無從談起。
如果說是共同犯罪的話,上訴人也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
2、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上訴人平時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并不參與擬定、簽訂、履行合同,也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事實。
(2)、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較大的行為無從談起。
上訴人在公司上班不到兩個月,總共領取約4000塊錢的工資收入,并無其他任何非法獲利。
上訴人作為一個農民,兩個年幼孩子的父親,經同村人XX介紹進入公司打工,是為了掙得一點辛苦錢,養活貧困的家庭。
同時由于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上訴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規的公司。
現在大學生畢業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訴人認為找個工作不容易。
上訴人一直都希望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來掙錢,從未想過通過欺騙等不法手段來牟取暴利。
同時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的時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僅憑上訴人第一次的口供無法認定上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從本案來看,本案是單位犯罪,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上訴人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既不是主管人員也不是直接責任人員。
所以上訴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朱洪濤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過重。
上訴人XX有兩個小孩,一個十三歲,一個八歲需要撫養。
上面還有年邁的父母親需要贍養,家庭十分貧困,特別是母親身患重病。
同時上訴人也有先天性心臟病,身體健康狀況不佳。
上訴人本想靠自己的雙手掙點養家糊口的生活費。
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著合法的旗子干著非法的勾當。
事情出了以后,上訴人也多次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積極退贓,彌補自己的過錯,良心的不安。
四、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
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信用卡詐騙罪上訴狀
導語:上訴狀是對一審判決不滿,向上一級法院提交上訴使用的法律文書。下面是我收集的信用卡詐騙罪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信用卡詐騙罪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劉某某,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大學文化程度,濟南市歷下區廣播電視局員工,戶籍地濟南市長清區清河街26號,現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 王成
上訴人因不服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
上 訴 事 由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某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金額為112719.77元錯誤。
一、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惡意透支深圳發展銀行濟南分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中國光大銀行濟南分行的數額分別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銀行均未超過一萬元,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一萬元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本案上訴人在上述五家銀行辦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數額均不超過1萬元,達不到法律規定的入罪數額,上訴人認為不能作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金額計算在內,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即法無明文規定,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不歸還的行為,這里可以明確是一張卡,并沒有說是多張卡的累計,在以非法所得數額為犯罪的規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確規定,而本案上訴人是惡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詐騙罪,法律沒有規定要累加計算,從其規定中來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及信用卡詐騙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謙抑性原則,上訴人的行為涉及的上述五家銀行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2、從信用卡詐騙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來看,其無非就是為了給持卡人交易帶來方便,鼓勵消費和活躍商品經濟市場,根據目的實踐操作,辦理一張信用卡之前,辦卡銀行需要審核申請人相關證明,并和申請人簽訂相關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銀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還允許持卡人有一定數額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過一定數額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發卡銀行催收后歸還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認為是違法和違約行為,只有在催收后不歸還才認為是違約行為,在違約行為中,由于違約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會嚴重影響經濟發展,給社會發展帶來了沉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對這種惡意透支違約行為一定程度規定為犯罪,把惡意透支達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國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4條第二款規定了惡意透支數額超過一萬元經過兩次催收后三個月仍然不歸還構成犯罪,運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說到底,本罪是對嚴重違約行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國家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若允許將五次單獨計算不構成犯罪的違約行為相加升格為犯罪,作為信用卡詐騙金額計算,豈不荒謬,另外,也違背了刑罰的謙抑性原則,所謂謙抑性是指我國刑法作為懲罰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線,要求刑罰不能過于廣泛的介入社會,要本能的保持謙虛,不能一有違法行為就馬上動用刑法對其進行處罰,必須有所抑制,而五次違法行為疊加說達到犯罪較大數額,構成犯罪,顯然就是刑罰過于廣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總之,雖然上訴人使用的上述五家銀行的五張信用卡透支,主觀上有一定惡意,但是均達到規定的1萬元的立案標準,說到底也還只是在五家銀行使用信用卡的違約行為,將五起違約行為累加升格為犯罪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設立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罰的謙抑性法律原則,最好,不應該計算在本案的.信用卡詐騙罪之內。
二、上訴人劉某某在招商銀行濟南分行透支的金額20473.41元,該銀行已經通過民事糾紛途徑解決,由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決并且立案執行了,亦不能再作為刑事案件重復處理了。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信用卡詐騙金額為112719.77元缺乏法律依據,應該為除去上述五家銀行的不構成犯罪的金額共計:35940.53元,還應除去作為民事案件處理的招商銀行濟南分行的金額:20473.41元,因此上訴人涉及信用卡詐騙罪的金額應該為:56305.83元,上述所有的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費用,上訴人已全部還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某某
信用卡詐騙罪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蘇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市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福建省寧德市……號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消福建省寧德市……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一、 關于信用卡詐騙罪
(一) 偵查程序存在可疑之瑕疵
1、2012年5月28日第一次訊問筆錄顯示,在偵察人員出示信用卡要求辨認之前,在出示對賬單及消費記錄要求辨認之前,被告人對自己所持有的四張信用卡申領年月日、16位卡號、四張卡16位卡號、四張卡的透支金額、四張卡的透支金額能夠具體到每一萬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以及四張卡透支金額的總和能夠具體到每一萬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這違背了常人的記憶能力和普通常識,是何原因?請法院查明!
2、2012年8月2日訊問筆錄顯示,事隔65天(兩個月)之后,在偵察人員既未出示信用卡亦未出示對賬單及消費記錄的情況下,被告人仍然明確、精確的描述了四張信用卡申領年月日、16位卡號、四張卡16位卡號、四張卡的透支金額、四張卡的透支金額能夠具體到每一萬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以及四張卡透支金額的總和能夠具體到每一萬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這違背了常人的記憶能力和普通常識,是何原因?請法院查明!
(二) 被害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德分行存在嚴重過錯及被告人透支金額不準確
1、根據銀行信用卡有效期的相關規定及被害人申請立案報告,2007年1月18日發、2004年9月16日發、2009年月1月16日發的三張信用卡已經明顯過期,是否換發卡片?以及連續發放是否違背銀行信用卡風險相關規定?還請法院查明!
2、根據銀行信用卡信用額度相關規定及被害人申請立案報告,2007年1月18日發、2004年9月16日發、2009年月1月16日發的三張信用卡表面上的信用額度是7500、5000、10000,但實際上三張卡的信用額度是共享的,即三張卡的總額度不會超過10000元。如果這樣,被告人不可能三張卡都全額透支22500元!如果不是這樣,信用額度超過了10000元,被害人則存在嚴重過錯,即是被害人的過錯給被告人違法透支創造了條件!因而超過部分不應當由被告人來承擔責任。
3、根據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相關規定及被害人申請立案報告,2010年11月23日起,被害人開始上送催收任務,至被告人四張卡最后透支的最早日期2011年4月3日,已經達到五個月的逾期記錄,而被害人卻不采取停卡控制措施,致使被告人非法透支成功,因此,擴大的損失部分的刑事責任不應當由被告人來承擔。
4、根據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相關規定及被害人提供的對賬單顯示,被告人可以在ATM機上一次性取出2500元(一般不可超過2000元)、可以在同一天連續兩次以上在ATM機上提現(一般一天一次),以及被告人可以在網絡上一次性消費10000元(在支付寶網絡信用卡消費一個月不能超過500元),明顯存在風險控制上的嚴重疏忽。這種疏忽所促成的被告人罪行的相應責任如何認定,請法庭慎重考慮。
5、根據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相關規定及被害人申請立案報告,被害人在2009年1月16日給被告人發了一張信用額度為10000元的信用卡之后又在2009年4月20日發了一張信用額度為50000元的信用卡,嚴重違背了正常使用六個月之后才能調整額度及調整額度不能超過50%的風險控制原則。這種違背原則的發卡致使被告人獲得違法犯罪的機會,責任如何能由被告來承擔?
二、 關于詐騙罪
(一) 被害人可能不存在被欺詐。
1、根據相關法律, *** 的招標投標屬于行政行為,具有嚴格的程序性規定,被害人郭某、徐某、程某作為個人和公司業務人員應當明確知道相關程序規定及交納保證金的違法性,因此,在被告人提出合股交納保證金時,被害人存在非法目的,不存在構成詐騙罪的被害人的錯誤認識。
2、根據相關法律, *** 的征稅亦屬于行政行為,有明確的征收標準和減免標準,被害人郭某作為公民,應當知道稅務機關不屬于商業機構、稅務機關辦理VIP客戶的不可想象性,因此,在被告人提出為其辦理VIP客戶時,被害人存在非法利益觀念,不存在構成詐騙罪的被害人的錯誤認識。
(二) 拿著“借條”來報“刑案”,說明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1、根據被害人的報案筆錄、詢問筆錄,被告人在收受被害人金錢的當時就簽署借條為負債證據,以利于被害人的追討,說明被告人不具有構成詐騙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2、被告人簽署的借條、被害人簽署的收條,說明雙方對金額是否能夠歸還具有明確的預期,說明被害人亦明確知道被告人不具有構成詐騙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最后,根據被告人及其家屬的口述,被告人是因為個人原因負債,一時無法償還上述兩罪被害人的債務,雖然存在欺騙行為,但一直在采取一些行動,努力希望償還上述債務,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能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請法院全面、系統的審查并依法改判!
此致
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上訴狀
訴狀是指一方當事人為維護或者實現自身的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種訴訟請求,并陳訴有關事實和理由,或者另一方當事人針對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提出抗辯的法律文書。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刑事上訴狀,歡迎大家分享。
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吳xx,男。20XX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訴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特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消X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這一認定既沒有證據證實,也與事實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點:300萬元的性質
本案中上訴人確實收到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代表XX公司匯入的300萬元,但XX公司為什么要匯這300萬元?這300萬元的性質是什么?這是本案的焦點,也是本案上訴人罪與非罪的關鍵。
1、300萬元是XX公司交付的履行買賣合同的約定保證金
20XX年初上訴人與XX公司的代表XXX認識,XXX稱XX公司可以生產菜仔油出口,考慮到歐美市場開始出現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趨勢(菜仔油可作為生產生物柴油原料),上訴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訴人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國的代表)與XXX代表的XX公司進行洽談,20XX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經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XX公司董事長XXX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約定,一萬噸菜仔油交易金額為580萬美元,買方新加坡AP公司申請買方銀行開具信用證作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條),賣方XX公司申請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如XX公司違約,買方有權占有此保證金(合同第15條)。但在合同履行時,XX公司稱沒有能力讓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并邀請上訴人到蚌埠協商,20XX年4月10日前后,上訴人在蚌埠和赴鳳陽的途中與XX公司的董事長XXX、總經理XXX商談達成變更協議:XX公司申請賣方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的條款變更為XX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額8%的保證金。20XX年4月13日,買方按約申請新加坡發展銀行(DBS)開具了以XX公司為受益人的金額為580萬美元的信用證。并應XX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農業銀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XX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隨后,經上訴人代表買方催促XX公司董事長XXX代表XX公司于20XX年6月1日將RMB300萬元履約保證金(按約定的580萬美元的8%計算,仍欠約RMB70萬未付,XXX說公司只有這么多了)匯給上訴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訴人代收并用于該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萬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訴人的《詢問筆錄》、2006年10月31日XXX的《詢問筆錄》、2007年3月20日徐寧海的《詢問筆錄》、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詢問筆錄》、2006年9月27日徐寧海的《事情經過說明》、《證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證據可以證明。
2、根據生活經驗、邏輯推理從事實發生的時間順序上也可以推定300萬元的性質
一審判決中查明:20XX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XX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20XX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約申請新加坡發展銀行(DBS)開具了以XX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20XX年4月27日應XX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XX年6月1日,XX公司的代表按約將RMB300萬元履約保證金匯給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XX年8月18日,XX公司和上訴人代表的銀聯萬國(天津)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有關融資合作的《合作協議書》。
從這些事實發生的時間順序上可以推定XX公司匯錢只能是履行與新加坡AP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的約定義務,而不可能是為二個多月后才簽訂融資合作協議的(預)付款(二個月多后才簽的該協議也沒有此付款條款),并且XX公司對XXX、秦新、徐寧海等多名長期為其融資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諾成功后才支付報酬,融資不成功不給一分錢,為什么會對上訴人更加青睞,上訴人與XXX認識不到2個月,只見過2面,上訴人說先給我300萬元,我為XX公司融資,XXX就信、就給?這太違背了正常的生活經驗和邏輯,XXX可是闖蕩商海多年的企業家,閱人無數,只有騙人的沒有被騙的。
另外,假如300萬是給融資的預付款,為什么XX公司會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資的前期費用也不用傾其所有付這么多,作為融資報酬等融資成功了再給也不遲。從這一點上也可以推定300萬不可能是融資預付款。
(二)有關本案的其他事實
1、關于信用證打包貸款
在上述買賣合同洽談、簽訂、履行期間,XXX、XXX他提出賣方希望利用信用證打包貸款,AP公司和上訴人認為這雖不是買方的義務,但是賣方的權利,且打包貸款可以增加XX公司的流動資金,有利于保障雙方買賣合同的履行,故樂觀其成,并愿意提供盡可能的幫助。但因XX公司在蚌埠市農業銀行已有18800萬貸款且有3000萬逾期貸款的不良信用記錄和農行對信用證的裝、卸港條款認識有差異故農行沒有同意打包放貸。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先提出用信用證為XX公司貸款與事實不符,畢竟是XXX先主動找上訴人提出的。
2、關于買賣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為了預防風險和保障最低利潤,AP公司在一時還未能在國際市場找到更好買家的情況下和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一萬噸菜仔油合同金額595萬美元的買賣合同,也是基于同樣的考慮,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又與武漢新漢口商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萬噸菜仔油合同金額607萬美元的買賣合同。一審判決認為簽訂上述合同是“為了獲得外方開具的信用證,并避免出現貨物真出口的情況發生”的判斷沒有事實根據,也不合貿易和銀行慣例。因為銀行為客戶開具信用證只根據客戶的買賣合同和信用,客戶買的貨是否有下家概所不問。簽訂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預防風險和保障最低利潤(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價),這也證明了XX公司與AP公司買賣合同的真實和能履行的事實(如果是不真實的,何必再簽后面的合同來轉移風險)。
3、關于XX公司的承諾書
因為XX公司不能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貨,XX公司于20XX年8月18日承諾不經AP公司同意,不得交付貨物,這可視為XX公司就雙方原買賣合同的交貨時間進行變更發出的要約。
4、關于300萬匯入上訴人銀行卡及其支配
(1)因為外匯管理制度,無法換匯、匯出。
(2)新加坡AP公司考慮其業務在中國境內需要成本支出授權上訴人代收和支配,等合同(包括買進、賣出)履行完畢后,再進行結算(見Lam Kwong Hee的證明《TO WHOM IT MAY CONCERN》)。
(3)XXX、XXX認為上訴人具有代理權(或表見代理權),匯給他視同匯給新加坡AP公司(見2007年3月20日徐寧海《詢問筆錄》第5頁,XXX告訴上訴人:“只有300萬,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
5、關于融資合作協議
XX公司為了融資之目的,于20XX年8月18日與上訴人代表的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聯萬國公司)簽訂有關融資的《合作協議書》,從內容和性質來看上述協議應視為是居間合同,只要XXX公司提供有可能對XX公司的投資、借貸的信息和機會就是在履行協議,而XX公司在融資成功前并不支付任何對價。為幫助XX公司融資,此后銀聯萬國公司及上訴人進行了包括同中國合眾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磋商、介紹等工作,這也是銀聯萬國及上訴人在積極地幫助XX公司融資的表現。但因XX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融資雙方的條件不能合意而沒有成功(幾年來XX公司曾經委托XXX、秦新、徐寧海等多人為其融資但沒有一人一次成功,也沒有給付他們一分錢融資費用或報酬,可見融資之難和XXX之精明)。這些有關融資合作事宜與本案無關,一審判決中“以融資為誘餌”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6、關于上訴人在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的身份
上訴人案發時是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業務的副總經理,并非一審判決認為的“自稱”,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財務副總經理白莉紅、公司員工劉學品、酒智琳等證人證言均可以證實。因企業管理不規范,沒有任命或聘用書面材料,在民營企業中常見,但這不能排除上訴人是其副總經理的事實。一審判決只采信對控方有利的證據而對辨方有利的證據視而不見有失公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本案在立案、刑拘、逮捕等偵查階段及蚌埠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蚌公經訴字[2006]010號)均認為上訴人涉嫌合同詐騙,但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蚌檢刑訴[2007]20號)指控上訴人“以虛假出口的方法,簽訂不能實現的購銷合同、融資合作協議,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犯詐騙罪,是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自愿地交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XX公司按約定將300萬元匯入上訴人(受AP公司委托代收)卡上,是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上訴人沒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XX公司也不是因受騙而認識錯誤交出財物。一審判決上訴人犯詐騙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退一萬步,假設上訴人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也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起訴書》也是這樣指控上訴人的(“以虛假出口的方法,簽訂不能實現的購銷合同、融資合作協議,騙取他人財物”),因而只能適用《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而不能適用《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在構成上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前者系從修訂前刑法中詐騙罪分解而來,二者的不同在于合同詐騙罪是利用合同,即以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為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詐騙罪則未對手段進行限定,只要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均構成詐騙罪。因此,當某行為外觀上既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時,應當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適用合同詐騙罪,而不能適用詐騙罪。
(三)上訴人也不存在《刑法》第224條所列舉的五種情形,在本案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主觀方面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方面沒有“采用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故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一審判決證據與證明采信不當
(一)證據方面的問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偵查人員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本案作為主要證據使用的證人詢問筆錄均沒有偵查人員簽名,其作為證據的合法性是有疑問的,依法應當不予采信。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本案所有證人都沒有出庭作證接受質詢,其證言沒有證據效力。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只有遇緊急情況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證進行搜查,否則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但本案并非緊急情況下,偵查人員在2006年8月7日進行搜查時沒有出示搜查證(也沒有在案卷中發現有補辦的手續),其非法搜查得到的物品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當排除。
(二)、關于刑事證明責任
刑事證明責任應當在公訴方,且證明標準必須達到《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一)項“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規定,即“確定無疑”、“排除合理懷疑”、“建立內心確信”。
1、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可是上訴人如何“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就“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提供”了什么“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什么是“實質性工作”?“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與“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之間有什么因果關系?是“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在先,“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在后,還是相反?等判案理由及邏輯推理,一審判決卻付之闕如。這樣定罪,何至于武斷!
2、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和其辯護人“關于300萬元是XX公司與AP公司所簽合同的執行保證金,與融資沒有關系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信”,也沒有釋明其令人信服的判斷理由。退一步說,即使辯方提出的`此辯解、辯護意見不能得到法庭采信,但其“合理懷疑”的可能性也并沒有被控方提出能證實的證據排除。因此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上訴人無罪。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xx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
刑事上訴狀 篇2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蘇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
對于判決書所述事實和定罪部分,上訴人并無爭議。但是對于量刑部分,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盜走被害人現金后,在不到四個小時的時間內,上訴人便主動攜帶所盜全部贓款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訴人的該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因全部贓款及時由公安機關發還給了被害人,對被害人生活影響不大,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依據罪行相適應原則,上訴人所犯罪行應為輕罪,故不應當對上訴人判得這么重。
3、上訴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來講對社會危害不大。且上訴人一貫表現較好,上訴人在蘇仙賓館任保安期間,還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務工單位的通報表揚,故不應該判這么重。
4、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5、上訴人在看守所積極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現。
上訴人年紀尚輕,從農村到城市務工時間不長,只是因一時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憤不大,犯罪之后積極改造,痛悔前非,對上訴人予以輕判不致造成嚴重后果,但是卻能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這些都是可以給上訴人輕判的理由,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均沒認定,判處上訴人三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也不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訴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給我以寬大處理。
此致
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訴狀 篇3
上訴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訴狀 篇4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姓名及罪名)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銷原裁判,或者要求變更原審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認定事實方面;
2、適用法律方面;
3、訴訟程序方面。
此致
_______________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訴狀 篇5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高中文化,xx縣xx廠職工,原住xx省xx縣xx鎮xx村x號,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死緩。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自首情節未加認定于法不合。
上訴人被公安機關詢問,僅僅是因為上訴人在案前與被害人有聯系,公安機關只是把上訴人叫去詢問一些情況,并未掌握上訴人的犯罪罪行。上訴人在被詢問時當即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動交出劫得的手機、現金等物。此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以自首論。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身上攜帶有贓物,無法抵賴而被迫交代罪行,與事實不符。公安機關不可能對詢問對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訴人主動供述罪行,公安機關怎么可能知道上訴人隨身攜帶有贓款贓物了否定自首情節的存在,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合。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啞鈴壓住被害人頸部,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斷上訴人手段兇殘,后果嚴重,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上述認定無充分證據證實,完全不符案件事實。
上訴人將啞鈴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蘇醒過來時啞鈴落地的聲音可以提個醒,并沒想過用啞鈴去壓死被害人。上訴人倘若希望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啞鈴去壓脖子,用啞鈴砸豈不更加省事?上訴人從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啞鈴擺放的部位也不是判決書所認定的被害人頸部,現場勘驗筆錄明確記載“頭附近有1只7公斤重的啞鈴”,并沒有證據表明死者頸部壓有啞鈴,由此推斷上訴人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顯然錯誤,“手段兇殘,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的結論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從犯罪情節、罪后表現、主觀惡性來看,上訴人并非非殺不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懇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對上訴人改判死緩,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季xx
20xx年xx月x日
刑事上訴狀 篇6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現依法提出答辯狀如下:
第一、答辯人不屬于刑事侵權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_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1、答辯人與被害人______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經過法醫 鑒定 ,受害人______的死亡,系墜樓而導致。無論是______系被他人推下樓導致墜樓死亡(他殺),還是企圖逃離他人的監視因為意外而墜樓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殺從而導致墜樓死亡(自殺),都與______沒有必然聯系。
如果是第一種原因導致,那么殺害受害人______的兇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第二種原因,則不構成刑事犯罪,監視、限制______人身自由的傳銷組織 領導 人______、______及其指使的監視人員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導致,則傳銷組織 領導 人______、______及其指使的監視人員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而一方面公安機關沒有查明導致受害人______墜樓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證明答辯人______將受害人______系傳銷組織 領導 人,更不能證明答辯人______監視或限制受害人______人身自由,毫無疑問______的死亡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2、答辯人發展被害人______進入傳銷組織,不構成刑事侵權行為。
答辯人_____ _發 展受害人______為傳銷組織下線,一方面是受到______和______共同的同學______的強迫并 提供 電話號碼,另一方面______在 迎接_ _____到______時受到______、______指派人員跟隨監視,而且______僅僅發展了一名下線,毫無疑問不構成情節嚴重,也就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所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既然在______年案發時答辯人______不構成犯罪,那么無論答辯人是否構成 2009 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組織、 領導 傳銷活動罪,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______都不構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于真兇______、______限制被害人______的非法行為,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真兇______一方面強迫答辯人將同學______騙到______,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監視受害人______甚至限制______的人身自由,導致______不幸墜樓死亡的責任,應當由真兇______、______依法承擔。僅僅因為______被真兇______的強迫下打出一個電話,就要求同為受害人的答辯人______承擔組織 領導 傳銷活動罪的刑事責任和受害人______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毫無疑問不僅對弱女子______不公平,也對受害人______不公道。其直接的結果就是,答辯人承擔著真兇的法律責任,真兇卻因為種種原因而逍遙法外。
第三、答辯人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道義上的責任,愿意做出相應的補償。
答辯人______與受害人______系同學關系,答辯人在兩人共同同學(班長)______的強迫下,根據______ 提供 的電話號碼,按照______安排,將受害人______騙到______并帶入______為首的傳銷組織。雖然答辯人對受害人______的死亡不負有法律上的直接責任和必然責任,但是畢竟答辯人也存在道義上的過錯。所以,答辯人______愿意對原告人的損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補償。同時,答辯人______也愿意配合司法機關,將真兇______、______繩之以法,以告慰同學______的在天之靈,還受害人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公平,還自己一個清白。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______萬元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原告人要求答辯人承擔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精神 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計_______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 精神 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 精神 撫慰金應當被駁回。此外,原告人沒有提出明細的費用清單和相應的數額依據,其具體數額難以確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本著解決社會矛盾并撫慰原告人的原則出發,答辯人愿意承擔一定的道義責任,盡自己的努力作出相應的補償。答辯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機關,注意到是逍遙法外的真兇制造了今天的悲劇,希望能夠將其捉拿歸案。同時,答辯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彌補自己給原告人造成的損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關部門請求緝拿真兇、懲辦兇手、討還血債。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詐騙案量刑過重上訴狀和詐騙罪上訴狀 量刑偏高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