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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是各級人民 *** 的職能部門,是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任。
法律分析:公安機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依法對被告人實行偵查,拘留,逮捕。查明罪犯的犯罪事實,嚴懲犯罪分子,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法律為依據,禁止刑訊逼供,充分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利,應當堅持嚴懲與寬大相結合,對于投案自首的,應當從寬處罰。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什么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職權:(1)立案權。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有權決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銷案件;(2)偵查權。負責對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3)執行權。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依法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 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等。
刑事案件沒有立案可以訊問嫌疑人嗎
1、法律分析:未立案可以詢問犯罪嫌疑人。訊問已經采取了強制措施,需要立案才能進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法律分析: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之一,訊問嫌疑人的,要立案才能進行的,如果是詢問則不需要立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可以,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論是否立案,都采取“訊問”的方式調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況。如果有刑事案件發生的,公安司法機關是需要進行刑事立案的,然后需要開展偵查活動,收集犯罪證據。訊問是一種偵查手段,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調查了解案件事實。
4、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當然不能傳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不需要刑拘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傳喚,既然沒有立案,公安機關就沒有傳喚的權利,但是公安機關可以向知道案情的這些人進行調查取證。
5、可以,不立案公安機關依然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訊問,了解案件的情況。公安機關在接到案件的報案時,應對案件的真實情況和證據進行調查,調查清楚后,可以拘捕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也可以在案件了解時進行問詢辦理。
詢問證人是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詢問證人過程中,不可以對其實施任何形式的人身自由限制。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在詢問證人時,應遵循特定程序以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首先,詢問活動可以在現場進行,或者前往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主動提出的地點。
公安詢問最長不超過24小時。超過詢問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將依法給予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局傳喚去問話不會拘留,對于公安機關來說,他們在辦理相關的事項的時候,肯定是對于案情發生的一些具體的細節,并不是特別了解,所以如果是證人或者是訴訟當事人的話,會被傳喚過去問話,在這個問話過程當中當然不會限制個人的人身自由。
如果你是案件證人,公安機關是不能傳喚你,更不能將你抓到公安機關去審問的。公安機關可以和你協商,在你方便的時候到你工作單位或者住所、其它地方對你進行詢問,絕對不能以對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進行。如果他們違反,你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者檢察院投訴。
嚴禁以非法手段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收集證據。調查取證是指公安機關為查明案情、查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收集證據而進行的專門活動,取證包括詢問證人、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
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有哪些
1、刑事訴訟中的偵查行為刑事訴訟中有權訊問,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各種專門調查活動。有以下8種刑事訴訟中有權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通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2、通緝: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公開追捕。
3、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
4、法律分析: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證據收集,來證實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8種偵查行為,其中包括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技術偵查措施和通緝。
5、刑事訴訟中的偵查行為,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各種專門調查活動。有以下8種: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通緝。刑事立案注意哪些事項(一)公安機關的立案范圍管轄一般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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