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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有多嚴苛?秦朝法律的刑罰都有哪些?
秦朝法律有多嚴苛?
湖北云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簡上,抄錄有秦代法律,體現出雖嚴且公,雖苛且正的特點。其體現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術之先進,讓后人嘆為觀止。
統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云夢秦簡中也有明確的記載。其中有一篇秦國南郡(治今湖北江陵)郡守騰頒發給本郡各縣、道的文告。文告發布于秦王贏政二十年(前272年),主要是強調法律的重要性,要求所屬各縣、道嚴格守法、執法。在其文告中明確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治國安邦。即運用法律的手段,強行限制和規范人們的言行,嚴厲懲治危及統治和危害社會秩序穩定的行為。但要營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單憑法律的嚴苛,靠高壓式的統治還是不夠的,還必須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于人們接受和遵行。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秦律確實極其嚴厲,甚至采取“連坐”的辦法。“盜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不過在處理具體案件中,更強調區分主從、知情與不知情,反對不分是非,刑訊逼供。““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者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但在云夢秦簡的這則律文中,亦可以看出,一旦發生刑事案件,對于負有互保責任的鄰里也是要區分知情與不知情的,而且對于外出而不知情者,不追究其責任。可對于負責鄰里治安的官吏,盡管案發時不在現場,亦要治罪,這顯然是對其失職行為的處罰。
秦律對區分案件中的主謀和協從,也有明確的規定。“甲謀遣乙盜,一日,乙且往盜,未到,得,皆贖默”。如教唆未成年人作案,處罰更嚴。“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碟”。區分主謀和協從,有助于斷案的公正,使幕后策劃者及元兇受到應有的懲罰。
為了穩定社會秩序,秦律對兇殺、盜竊、斗毆等擾亂社會治安的案件,在量刑和懲罰上也是很嚴苛的。如“口五人盜,減(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黔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黔剔(剿)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黔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薯(遷)之”。又如“或與人斗,縛而盡拔其須糜(眉),論可(何)毆(也)?當完城旦。
但在處理時又要求嚴格區分是非,分辨不同的性質。其中尤以對盜竊罪的定性和量刑,最具代表性。如“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盜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盜;不智(知),為收。”“削(宵)盜,減(贓)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可見,知情與不知情,在定性量刑上,是完全不同的。對知情不報者,必定治罪;而不知情者,則判無罪。
秦律的是非分明,還反映在秉公執法中。“口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音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貨二甲”。對于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秦律規定嚴懲不貸。“捕貨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對于違法后能自首,或自己認識錯誤者,秦律有減輕處罰的規定。“把其段(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盜不為?自出,以亡論。其得,坐減(贓)為盜;盜罪輕于亡,以亡論”。被捕獲和自首,在量刑上有嚴格的區別。又如管理財物的官吏如出現帳目錯誤,有專門的處罰規定。“計脫實及出實多于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貨官音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貨官音夫一甲,而復責其出毆(也)。……誤自重毆(也),減罪一等”。若系自己查出錯誤,可罪減一等。這說明秦律對于能自己認罪和自查問題,與拒不認罪是區別對待的,也是很公正的。
秦律還對舉報他人犯罪作了規定。其中又分舉報不實和誣告兩類情況,對舉報者的處罰也截然不同。“告人盜千錢,問盜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論?毋論”。“甲告乙盜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盜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如舉報與基本事實相符,而細節有出人,不予追究責任。即使是舉報與事實不符,若舉報者不是故意栽贓陷害,也只作為舉報不實。但如是故意栽贓,則判為誣告。從上述所舉的律文中,不難看出秦統治者對刑獄的審理是十分慎重的,并通過法律規范治獄,以使訊獄做到尊重事實,堅持原則。
主要內容出自:《雖嚴且公,雖苛且正》
秦朝法律的刑罰
秦簡中出現頻率最高的是財產刑、勞役刑和肉刑,死刑其實相當少。
恥辱刑:耐、完、髡(kūn)、鉗、誶
最輕的是恥辱刑,顧名思義,是以羞辱受刑者為懲罰目的,由于處罰比較輕,一般和肉刑或者勞役刑一起用。
前三種刑罰都在跟你的毛發較勁。第一種是你很熟悉的耐刑,也就是刮胡子;第二種完刑是剃去鬢毛,往往和城旦等勞役刑合用;第三種髡刑不僅是胡子,連頭發也要剃掉。先秦時的男人都要留胡子,這是身份地位的象征,所以史料專門記載劉邦是“美須髯”,關公也是(“美髯公”的稱號并非虛構);《孝經》更有“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合毀傷”的說法。這是因為古人認為,頭發、胡須、指甲都是“血氣之余”,輕易不要剪,剪下來后也一定要小心保存。
髡刑有時還要和第三種恥辱型“鉗”并用,也就是在你脖子上安個鐵項圈,楚漢時期的季布就受過“髡鉗”,當時他為了逃避劉邦的懸賞捉拿,藏到一個叫周家的人的家里,為了幫他脫身,周家對他施以“髡鉗”,當奴仆賣掉了。
這些刑罰的目的,并不是對你施加肉體痛苦,主要是讓你顏面無光,受到大家的鄙視。
這幾項之外,秦律里還有一項羞辱性的處罰措施,一般是針對公職人員的,這就是“誶”――在公眾場合把你臭罵一頓。先秦的人極其重視尊嚴,往往只為一點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去殺人或自殺,當眾挨罵絕對受不了。再說即便你自己不覺得什么,這也肯定會影響你的上司、同事對你的看法,乃至影響你的仕途。
財產刑:貲
這類刑罰一般和罰錢、沒收財產等相關,針對的都是不太嚴重的罪行――其實很多在如今看來都稱不上罪行,至多算過錯,比如稱糧食的秤不準、傷了拉車的駕馬、跟人打架傷了人、私自掩埋尸體等。
最主要也最常見的是“貲”,秦律經常能看到各種“貲一盾”“貲二甲”等記載,也就是罰違法者繳納盾牌和鎧甲,而非錢幣。這也很好理解,畢竟是戰爭時期,盾牌甲胄都是消耗品,當然多多益善,比單純罰錢實用多了。
身份刑:奪爵、廢、收孥
身份刑和財產刑有點像,不同的是前者剝奪你的財產,后者則更多意味著剝奪你的社會地位,這是一種很有“秦朝特色”的刑罰,因為秦人對軍功爵的重視遠在財產之上。
身份刑也一般和其他刑罰并用,主要有三種,前兩種都針對主犯本人。一是免去爵位的“奪爵”,一是免去職務的“廢”,秦律里很多條文都有“廢”的記載:聽命書(上級的紅頭文件)時不下席站立;官吏弄虛作假的;訓練的軍馬在考核中被評為下等的,都要被“廢”。不同于一般的罷官“免”,這種“廢”可是一撤到底、永不敘用,《除吏律》里規定:如果任用了被“廢”過的官吏,就得罰二甲。
第三種身份刑是收孥(nú),孥本身既有子女的意思,也通“奴”,就是罪犯的家人都要被設為官家的奴婢,比如“樂人講被誣盜牛案”,“講”的家人就被“收孥”了。
流刑:遷、謫
顧名思義,流刑就是流放,將犯罪者發配到戰區或偏遠地區。《秦律雜抄》規定:百姓不應免老,或已應免老而不加申報敢弄虛作假的,以及同伍的人幫著隱瞞的,每家罰一盾,都加以流放。
在后世,這是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秦朝,這卻是一種相對輕的刑罰。前面提過,商鞅曾把那些贊頌秦法的人流放;秦始皇撲滅迸崖液螅也曾將他的大批門客“遷”走,后來還將許多辦案不公的官吏“謫”往北疆。從對象來看,“遷”應該適用普通平民的流放;“謫”適用的是官吏的流放。
流放地自然是荒涼偏僻地區,正如大英國偏愛澳大利亞、沙俄喜歡西伯利亞一樣,秦朝 *** 也有幾處官方認證的流放地。首當其沖的是房陵(今湖北省房縣),呂不韋、鋇囊拋澹末代趙王趙遷,劉邦的女婿張敖都曾被流放到這里;呂不韋本人曾被發配到蜀地;長安君成蛟反叛失敗后,他的一些黨羽被發配往隴西的臨洮(今甘肅岷縣,如今的甘肅臨洮在當時應該是狄道),那里是對匈奴作戰的一個主要戰場。
六國盡滅后,“最火流放地”這一桂冠就轉到了嶺南的頭上。兩廣的繁榮是很晚的事,在中國古代史的絕大部分時間里,那里都與神秘蠻荒聯系在一起,風貌不比如今的亞馬孫雨林好多少,直到宋代都被貶官們視為畏途。
勞役刑: 候、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具體內容參見“刑徒”一節,此處不再贅述。)
肉刑:笞、黥、劓、斬趾。
肉刑你肯定不陌生,它和勞役刑一同散落在秦簡的每一個角落,也是出現頻率相當高的刑罰。
最輕的肉刑是“笞”,也就是被竹條抽打。養牛養瘦了要被“笞”,在學室當“弟子”不好好學習要被“笞”,當刑徒毀壞了公物要被“笞”,干活考評最后一名要被“笞”……
不過說實話,被“笞”雖然痛苦,但打完了也就完了,相較黥、劓和斬趾,實在是輕得多。
黥刑是在臉上刺字。最知名的受刑者是漢初諸侯王英布,也因為他受過這種刑,別人索性管他叫黥布。黥刑后來一直被延續下來,《水滸傳》里的林沖、宋江、武松等梁山好漢都受過這種刑罰,足見其普遍。
重一級的是劓刑,也就是割鼻子。秦史愛好者最熟悉的受刑者,自然是商鞅時期的太子傅――公子虔,不過這種刑罰古已有之。
斬左右趾可謂肉刑中最重的處罰,名義上雖然斬的是“趾”,但其實是腳,這種刑罰在春秋時期被稱為“刖”,十分常見,以至于晏子形容當時“履賤踴貴”――因為被砍腳的人太多,結果沒人買鞋,導致鞋價下跌;反倒是“踴”(穿著鞋的假腳)的價格節節攀升。
這些肉刑的確殘酷,不過其真正殘酷之處還不只是肉體上的痛苦,更是一種精神上的折磨――臉上的字、血肉模糊的鼻子、空蕩蕩的褲腿,這些終身相伴的恥辱標記永遠在提醒著你曾有過的前科,也是對其他人一種最直觀的警示。《商君書?賞刑》稱,古代帝王制定這些肉刑,不是追求傷害民眾,而是要用來禁止奸邪阻止犯罪。刑罰重就能嚇阻民眾以身試法,從而消滅犯罪行為。
最要命的一點在于,肉刑會阻止受刑者重新融入社會。《禮記》就講“刑人不在君側”――受過刑的人不能服侍君王;商鞅也主張“刑人無國位,戮人無官任”――受過刑的人在國家沒有地位,也不許再為官。他們只能在隱蔽地點的收容所――“隱宮”里勞作一輩子,再也不能回歸主流社會。趙高就出身“隱宮”,他日后性格的畸變,不知是否與這種出身相關。
死刑的確有,而且分很多種,但其實酷刑并不多。
死刑:斬、棄市、戮、梟首、坑殺、車裂、腰斬
最后,我們終于要談談死刑了。
最普通的就是“斬”,對于這一刑罰,史料中的記載多到不必列舉了,只是強調一下,你經常在古裝劇里看到的那一幕:壯得像大熊、滿臉橫肉的劊子手掄起鬼頭刀,咔嚓一聲手起刀落……這種場面在當時是不會出現的,因為那時決刑用的是斧頭,“斬”這個字中的“斤”,其實就是“斧斤”的“斤”。行刑時間一般是在秋天,這是因為古人都認為秋天草木凋零,呈現肅殺之氣,適合干這類活計。
在“斬”的基礎上,還延伸出棄市、戮、梟首、坑殺這幾種死刑,其實都是“斬”的2.0、3.0等版本,唯一區別只是對于尸體的處置方式。
棄市是把你殺死之后暴尸街頭,任由人群圍觀,最終淪為蚊蠅和老鼠的美味,顯然兼有恥辱刑的意味。
至于戮,有解釋說“戮”通“辱”,它分為生戮、戮尸,生戮就是行刑前對你進行各種羞辱,戮尸是行刑后對你的尸體進行羞辱,譬如鞭尸或者挫骨揚灰之類。史書中的公子成蛟,以及秦始皇的那些皇子們,都被處以戮刑。
梟首是把人頭砍下之后懸掛在高竿上示眾。這個名字也有來歷,“梟”是傳說中一種和貓頭鷹很像的鳥,據稱生下幼鳥之后,母鳥會銜住樹枝,任由幼鳥把自己吃掉,最后只剩下腦袋,用它來命名這一刑罰,無疑很形象。這種刑罰多有行刑者進行炫耀、對圍觀者進行警示的意味,迸崖冶徽蜓購螅他的黨羽們就都被梟首示眾。
“坑殺”不是活埋,只是殺死后就地掩埋。
坑殺可謂大名鼎鼎,至少三次重大歷史事件都與該刑相關:長平坑殺、坑儒事件,以及巨鹿之戰后項羽坑殺秦軍降卒。后來無數人拿它們說事,繪聲繪色地描述秦軍如何像日本鬼子那樣,逼著一個個受刑者挖坑,挖好就直接把土推下去,把他們統統活埋,其實這都是想象力太過發達的產物。
殺人是有的,但不可能是活埋,這是很關鍵的一點。1995年,考古學家們對長平之戰古戰場――高平市西北的永錄村周圍進行考察,發現了十幾處尸骨坑,其中一個坑有130多具骨骼,每具都有箭痕、刃痕、砸痕,沒有一具是完整的,顯然都是被殺后亂埋的,而非活著投入坑中。
長平之戰考古
否認坑殺是活埋的理由還有很多。設身處地想一想,長平、巨鹿兩場大戰的降卒,少說也有十幾萬人之多,是一個巨大的不穩定因素,無論對白起還是項羽而言,當時條件下最合理的選擇是用最快速、最便捷的方法殺死降卒,以防夜長夢多。活埋這種虐殺方式,既與這一意圖相抵觸,實現起來難度也太大,降卒們嘩變幾乎是可以肯定會發生的。因此“坑殺”最可能的真相是:殺死之后就地掩埋。
是不是覺得很坑爹,鬧了半天居然是這么沒創意的死法,行刑者還好心替死者收尸?話不是這么說的。
先民都有“視死如生”的觀念,認為死亡是生命的延續,換言之,在他們看來,尸體被破壞,就等同于死后繼續受這些刑罰,自己的靈魂也將永遠不得安寧。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哪怕是死囚被斬首后,家人都要設法把頭顱和軀干縫合在一起,后來的皇帝賜死大臣時,也以絞刑來體現自己的“仁慈”。原因無他,人們確實害怕死亡,但更害怕不得好死,那些五花八門處理尸體的死刑,正是針對這一心理設置的,除了肉體的痛苦,更讓受刑者在精神上承受痛苦。
只不過對你這樣的現代人來說,人死了就死了,尸體再怎么處理,也不比一把火燒掉更讓你害怕,因此這些死刑對你而言,反而算不上嚴酷。
最重的刑罰是車裂與五刑,都是用來對付謀反者的。
話說回來,真正讓犯人在受刑時也承受巨大肉體痛苦的酷刑,同樣也是存在的。目前已知的至少就有兩種,商鞅和李斯這兩位著名丞相,都以自己的親身經歷體驗了一把,這就是車裂和五刑。
車裂也叫S(huan),有觀點認為秦簡中出現的“磔”(zhé)也是這種刑罰,就是俗稱的五馬分尸。這種酷刑經常被用來針對謀反者:鄭國的高渠彌,陳國的夏征舒,秦國的商鞅和保燕國的蘇秦,甚至有說法稱趙高也被子嬰車裂。他們的相通之處在于,都曾被指控犯有謀反罪行。
但從史料的蛛絲馬跡來看,這一刑罰也存在另一種可能:和前面提到的梟首、戮一樣,它或許也是處死受刑者后才撕裂肢體。據《秦始皇本紀》記載,弊髀冶徽蜓怪后,他和黨羽們“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徇”――注意兩個刑罰的順序。如果趙高被車裂的說法是真的,在當時他已權勢熏天的情況下,子嬰恐怕沒有能力對其進行公審、在大庭廣眾之下把他處死,更大可能還是刺殺趙高成功后,再將他的尸體車裂,這樣儀式感更強。
最后,談談五刑吧,這是秦朝的終極酷刑,目前史料所能見到的唯一受刑者又有著一個終極身份――帝國丞相。受刑者與刑罰之間強烈的落差足以引起所有人的惻隱之心,尤其是,這還是一起著名冤案。
李斯基本是把當時最主要的肉刑都受了一遍:前四道分別是黥、劓、斬趾、笞殺,最后是前面提到的“梟首”――把頭砍下來再掛起來示眾;剩下的尸體則被剁成肉醬,這叫“菹”(zū);如果行刑期間,受刑者高喊各種反動口號,還會被處以斷舌。
但從《史記》的不同記載來看,最后一道刑罰應該是腰斬,顧名思義,這是把人按到砧板上,用斧頭攔腰剁成兩段。那個砧板就叫“@”,這項刑罰也稱“斧@”,典籍中經常可以看到“伏斧@”“就斧@”的說法,說的就是主動要求被腰斬。
在受到這些酷刑之外,受刑者的所有親屬也都要被處死,通俗講法是“死一戶口本”。這又是連坐的體現,即所謂的“叁夷之誅”或“夷三族”,分別是父族(祖父母、叔叔姑姑等)、母族(外祖父母、舅、姨等)、妻族(妻子、丈人、丈母娘等);到了后來,范圍又逐漸擴大到五族、七族、九族,人們熟悉的“株連九族”就是這樣來的。
中國古代定罪量刑通例有哪些?
各個朝代定罪量刑的依據都是當時的法律通例或者法典,比如夏朝的禹刑和商朝的湯刑,周朝依據的九刑、呂刑,戰國時期的刑鼎、竹刑、法經,秦朝的秦律,漢代的九章律,三國時期的魏律,晉朝的晉律,南北朝的北齊律、北魏律、南陳律,隋朝的開皇律,唐代的唐律疏議,宋朝的宋刑統,元朝的大法令,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
在中國古代有很多酷刑,那么他們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呢?
我們都知道滿清有著名的十大酷刑,事實上中國古代從夏朝以來就流傳著許多折磨人的方式。夏朝的末代皇帝非常的昏庸無道,因為當時的人權非常的低下,許多高層次的人不把底層的老百姓當人,而把他們當作會走路的野獸。
當時的娛樂生活也非常的匱乏,所以那些貴族閑得無聊就在人身上尋找樂趣,所以也衍生了許多折磨人的方式。一些酷刑就慢慢出自于這些折磨人的方式。酷刑分兩種,一種是折磨肉體的,一種是折磨精神的。對于那些道德敗壞的人,就用折磨精神的酷刑來對待他們,也許在肉體上不那么痛苦,但是會對人精神造成暫時性的,甚至是永久性的損傷。比如說用侮辱等方式對待犯人。
現在的紋身在當時也是一種酷刑,因為被紋身的人在社會上都會被另眼看待,受到許多不公平的待遇,因為大家都認為紋身的人是奸犯科的料。這些議論會對這類人的一生有不可彌補的損害。根據他在道德上所犯下的錯的大小,來用酷刑衡量他的錯誤。
而那些犯重罪的人就用肉體的酷刑對待他們,輕的話就是鞭打,重的話就是非常不人道的。比如說把手指甲,舌頭,眼睛挖出來等等。看過《封神演義》的都知道,紂王和妲己設計了哪些酷刑。這些酷刑不僅會對犯人有實際的折磨作用,更是能給當時的百姓有著警惕的作用,因為當時的人文化素質不太高,因此用嚴厲的刑法警戒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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