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給各位分享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云南的一些知識,其中也會對云南省公益林補償標準?進行解釋,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就馬上開始吧!
本文目錄
云南省公益林補償標準?
巜云南省省級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章補償標準和范圍
第四條:省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五元。以后視財力狀況逐步提高補償標準。
第五條:省級公益林所有權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使用權為個人的補償對象依據使用權確定。
第六條:補償資金包括補償性支出和管復性支出。其中,補償性支出是指對省級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權為集體和個人的生態效益補償;管復性支出是指對省級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權為國有的管護費補助。
第七條:使用權屬于個人的省級公益林補償性支出,按每畝五元全部支付給個人。由個人承擔森林防火,林業病蟲害防治補植。撫育和護林等責任。未能履行管負責任的,可由鄉鎮 *** ,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聘請護林員統一管付,但應將不低于50%的補償性支出用于林權使用者補償費,護林員直接管護費不高于40%。村集體監管費不高于10%。
2013年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
2013年《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明確,滇池保護范圍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和城鎮飲用水源保護區。具體范圍將由昆明市 *** 劃定并公布。要求昆明市 *** 設立滇池保護專項資金,用于保護和治理滇池。
一級保護區為滇池水域及保護界樁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但保護界樁在環湖路(不含水體上的橋梁)以外的,以環湖路以內的路緣線為界;二級保護區指一級保護區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內的城市規劃確定的禁止和限制建設區,及主要入湖河道兩側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內的區域;三級保護區為一、二級保護區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嶺以內的區域。
《條例》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條例施行前,在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設的項目,由昆明市 *** 采取限期遷出、調整建設項目內容等措施依法處理;原有魚塘及原用土地要逐步實現還湖、還濕地、還林,原居住戶逐步遷出。在二級保護區內的限制建設區要以建設生態林為主,禁止開發建設其他房地產項目。
生態立法的重要性?
生態危機是人類破壞生態安全的佐證,生態安全是一切安全的"底座安全".人類要想生存與發展下去,就要與自然和諧相處,保護生態安全.生態犯罪的立法緣由,立法依據和立法意義揭示出刑法保護生態安全所特有的功效
云南哪家銀行辦理林權抵押貸款?
你好,這里沒有,林權抵押貸款的流程一、抵押貸款概念: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林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借款。林權抵押貸款具體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和轉讓抵押林權,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二、林權抵押貸款的一般程序為:1、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達成貸款意向,一般林業放貸金融機構為農行或信用社;2、然后找有林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評估;3、拿到評估報告后,再將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去放貸銀行抵押申請和貸款申請;4、銀行受理后,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5、到當地縣級林業系統林權抵押登記,取得林權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6、將林權證、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交銀行,銀行放款。三、申請林權抵押登記,應向林業部門提供下列資料:1、《林權證》2、《林權抵押貸款協議書》3、《林權抵押合同》4、《借款合同》5、《森林資產價值評估報告》6、需提供的其他資料按照《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法(試行)》的有關抵押貸款程序規定。具體申程序為:(1)抵押事項的申請與受理;(2)抵押物的審核、權屬認定;(3)抵押物價值評估及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4)簽訂抵押合同;(5)申請抵押登記;(6)抵押登記手續;(7)核發抵押登記證明書。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林權抵押貸款申請流程一、會員注冊。貸款申請人在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注冊成會員。二、填寫林權登記表及林權抵押貸款申請書。(見表格)三、項目材料審查。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與項目所在地交易會員單位就項目進行溝通,直接在當地申請的項目由縣級交易會員單位將材料推薦遞交到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對貸款項目及遞交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不符合要求企業或個人予以反饋;四、現場勘察。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資源調查專業技術人員或銀行專業人員現場對抵押的林地進行勘察,主要了解林地權證、糾紛、資源、貸款人資信等情況,判斷能否抵押、是否有抵押價值,是否啟動資源調查和評估。勘察完畢后,應與銀行專業人員進行溝通。如不能抵押、無抵押價值,應對貸款申請人進行反饋;五、資源調查和森林資產評估。資產評估部組織資源調查專業人員會同當地交易會員單位資源調查專業人員對抵押林地項目進行資源調查,形成資源調查報告;資產評估部組織評估專業人員根據資源調查報告進行價值評估,形成《森林資源評估報告》;六、風險評審委員會審核。風險評審委員會根據資源調查和評估報告,評審與決策貸款項目的可行性,對不符合要求企業或個人予以反饋。七、落實承貸銀行。根據項目的特點、銀行放貸政策和客戶需求,出具評估報告、推薦函或擔保函,落實承貸銀行;八、簽訂貸款合同。貸款申請人和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鄂西北林權市場進行備案;九、抵押手續。鄂西北林權市場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權證、抵押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資料向林地所在地抵押登記部門代理抵押登記;十、銀行放款。貸款銀行取得抵押登記的證明材料后,向貸款申請人放款;十一、貸后管理。鄂西北林權市場在承貸銀行向企業放款至擔保終結的過程,包括林權抵押貸款項目檢查、展期項目和逾期項目及撤保項目的處理等,應對貸款申請人及抵押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十二、貸款償還。貸款申請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林權抵押貸款項目終止,解除抵押物的抵押手續,歸還林地權屬證明。注: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應提供的材料清單1、申請報告(借款用途、還款計劃);2、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3、林權證復印件;4、林權證所有者有效證件復印件;5、自然人客戶、企業客戶出具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6、年檢合格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年檢合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年檢合格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法人代表證復印件;7、公司章程復印件及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加蓋工商部門章);8、公司簡介(內容包括企業沿革、組織架構、主要股東說明、經營情況、生產工藝和產品介紹、企業獲得的榮譽等);9、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公司實際控制人、財務主管、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本公司可提供樣本)及必要的個人信息(內容包括其主要經歷、業績)。10、貸款卡及貸款卡年檢回執單復印件、基本結算帳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11、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或經合法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報表。五、哪些資源資產不能用于抵押貸款:不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對已劃為的生態公益林,包括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自然保護區和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2)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3)未經依法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5)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六、哪些森林資源資產可以用于抵押貸款:可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權。林權登記(含變更、抵押登記)程序1、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1)林權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見表格);(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4)林權核查登記表(林地權利人屬集體要填寫此表)林權權利人憑林木、林地權屬證明向當地林業站申請,經公榜(時間10天)、現場審核、公示(時間1個月)后,無異議的登記造冊,報市林業局審核。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四、五、六條結時限:2個月勘測費按勘測面積分段累計征收。林權登記面積在10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準為3元,不足100公頃的,按100公頃計收;林權登記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包括1000公頃),35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準為2元;林權登記面積在3500公頃以上(包括3500公頃)70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準為1.5元;林權登記面積在7000公頃以上(包括7000公頃)的,每公頃收費標準為1元;林權登記面積在5萬公頃以上的,勘測費按5萬公頃計收。收費依據:計價格[2001]1998號,粵價[2002]129號2、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林權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林權登記申請表》(見表格)《林權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2)市林業局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市林業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準確;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無權屬爭議;審批依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法(試行)》的通知(林計發[2004]89號)結時限:3個月3、應持以下文件資料向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部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1)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申請書(見表格);(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3)抵押合同;(4)林權證;(5)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6)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7)抵押登記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抵押合同期滿或者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協議、《林權證》及原《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審批依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法(試行)》的通知(林計發[2004]89號)結時限:15個工作日林權登記申請表填寫說明1、本表一式三份,縣、鎮、村委會各一份存檔,由林權權利人按宗地填寫申請。2、單位(個人):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3、通訊地址:單位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的聯系地址。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填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如村長、村委會主任、鎮長;是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5、身份證碼:是單位的填寫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是個人的填寫個人身份證號碼。6、登記類型、登記權利內容:在所申請的項目中打“√”,非申請的項目要打“/”。7、座落:填寫申請的宗地所在具體行政位置。如××省××縣××鎮××村。8、小地名:地形圖上標有地名的應以地形圖上的為準,地形圖上沒有的用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的地名。9、株數:對于難以用面積準確表明的,要填寫株數。如零星樹木、四旁樹木和農田林網等。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夠用面積準確表明的,株數一欄可以不填寫。10、主要權利依據及附圖:根據林權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供能證明其林權權利的主要材料名稱:如解放初期的土地證、20世紀80年代發給的舊林權證、各級人民 *** 有關山林糾紛的裁決書、山林糾紛雙方調解協議書等。11、林權共有者權利說明: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林權權利人,但又不構成股份公司或單位時,由共有林權權利人舉薦代表一人填在[單位(個人)]欄中。在此欄中說明其他林權權利人姓名及主要權利。12、集體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意見:單位或個人申請集體林地使用權時由林地所有權權利人(如村長、村委會主任、鎮長)填寫:同意或不同意(并說明理由)。13、林業主管部門意見:由縣級林業局填寫。14、發證機關意見:由縣級人民 *** 填寫。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合作模式主要依托鄂西北林業市場來開展。我中心開展抵押林權的森林資源調查和森林資產評估,出具調查報告、評估報告和推薦函或擔保函;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風險控制和審核流程,審核提供的相關材料,發放貸款望采納
云南省森林法實施條例全文?
云南省森林條例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經營管理、科學研究和開發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將林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增加對林業的投入,確保林業發展規劃的實施。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保護、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 *** 和優惠政策。
第四條各級人民 *** 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對在植樹造林、森林保護、森林管理、林業科研以及林業法制宣傳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級林業站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
第六條森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按照生態公益林經營管理;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經營管理。縣級人民 *** 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森林分類區劃,逐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經過批準的森林分類區劃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生態公益林應當嚴格管護,不得隨意砍伐,并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劃為生態公益林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給予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八條對商品林實行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投資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依法可以同時轉讓,也可以分別轉讓。可以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依法變更森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 *** 核發證書,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拍賣、轉讓、租賃、入股、聯營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森林資源調查、估價。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可以承包經營森林、林木、林地。
承包經營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報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延長。
依法劃歸農戶使用的自留山由農戶無償使用,使用期限自劃定之日起七十年不變,其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 *** 對權屬清楚、四至界限明確的森林、林木、林地應當及時核發林權證。林權證是森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各級人民 *** 依法保護森林、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將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森林、林木、林地無償劃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森林培育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限期綠化宜林荒山荒地;已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退耕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植樹造林。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前提下,科學指導單位和個人合理確定和調整林種、樹種結構,發展竹林、速生豐產林、混交林、珍貴用材林和特色經濟林,改造低效林。
省人民 *** 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租賃、承包宜林荒山造林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合作造林;鼓勵外商、僑商和其他境外團體、個人以及港澳臺商投資造林。
大中型木材加工企業應當投資建立原料林基地。
第十五條在荒山造林六公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可以利用其中百分之五的面積從事森林旅游開發和休閑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依法劃定為自留山的宜林荒山,應當簽訂綠化造林合同,限期植樹造林。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優良種苗生產基地,提供優質種苗,保證植樹造林所用種苗的質量。
第四章森林保護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森林生態環境保護、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完善森林保護責任制。
第十九條有森林景觀的經營單位,應當負責轄區內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管護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林業站應當加強風景區、旅游景點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管護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減少生產生活用材消耗計劃,推廣節柴改灶,加強沼氣、太陽能、風能、水電等農村能源建設、推廣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在典型的森林生態地區、珍稀動物和珍貴植物棲息生長集中的地區、生態脆弱的地區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小區或者保護點,設立管理機構,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二十二條臨時占用各類林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占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面積不滿二公頃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公頃以上不滿十公頃的,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十公頃以上不滿三十五公頃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十五公頃以上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臨時占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不滿十公頃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十公頃以上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不滿十公頃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十公頃以上不滿三十公頃的,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十公頃以上不滿七十公頃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七十公頃以上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使用期滿后負責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林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因城市建設、綠化和科研教學需要移植野生樹木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移植一般樹木不到四十株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移植一般樹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移植一般樹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無償移植樹木的,移植者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 *** 指定的地點,補種移植樹木株數五倍至十倍的樹木;有償移植樹木的,供樹者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 *** 指定的地點,補種移植樹木株數五倍至十倍的樹木。不補種樹木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組織補種,所需費用由移植者或者供樹者承擔。
移植珍貴樹種、古樹名木或者自然保護區內的樹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禁止連片采挖樹木。
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聚眾哄搶林木。
禁止向森林,林地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規劃、措施,加強對野生的蘭科植物、藥材、珍稀花卉、食用菌、竹筍以及樹脂、樹根、樹皮等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做到合理開發利用。
前款規定的森林資源保護名錄由省人民 *** 制定;具體保護措施由縣級人民 *** 制定。
第五章森林采伐和利用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公布森林采伐限額,接受社會監督。森林采伐限額由縣級以上人民 *** 逐級分解下達,分級控制,必須保證采伐量小于生長量。
采伐林木的應當申辦采伐許可證,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但農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根據退耕還林規劃種植的林木的采伐,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人工用材林進行撫育間伐,凡間伐林木胸徑小于十厘米的,不納入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只實行采伐限額管理。
對病蟲害木、火燒木等災害木,應當及時進行清理,經核實并報經批準后,可以間伐、皆伐。
單位和個人投資營造的用材林、農民在自留山上種植的商品林木和木材加工企業投資營造的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可以自主決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數量和方式,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年度木材生產計劃。
第二十七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
(一)省屬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地州市屬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林木采伐,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縣屬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林木采伐,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公路、鐵路部門營造的護路林和城鎮綠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發;
(三)護堤護岸林木的更新采伐,應當征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所在地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四)其他森林經營者的林木采伐,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中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天然林木和個人采伐所承包經營的集體山林的林木,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級人民 *** 核發。
第二十八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進行采伐并及時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應當多于采伐林木的面積和株數。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當年未用完的薪材、自用材采伐限額,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結轉為下年度商品材的采伐限額。
第三十條木材經營加工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經營、加工下列木材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一)原木、鋸材、木片及以木材為主要原料的制品;
(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家和省保護名錄,法律法規確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經營、加工者應當在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規定范圍內經營、加工。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設立木材儲運、交易、中轉場所的,應當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儲運、中轉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沒有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
第六章木材、林產品運輸管理
第三十二條跨縣運輸下列木材的,應當到起運地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木材檢疫、運輸證;運輸出省的,應當到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木材檢疫、出省運輸證:
(一)原木、鋸材及以木材為主要原料的制品,但木竹藤家具成品、工藝品、紙漿除外;
(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家和省保護名錄,法律法規確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運輸樹皮、竹材、木片、樹根、野生樹木的,應當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省內運輸證明;運輸出省的,還應當到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出省運輸證明。
個人憑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搬遷證明,可以攜帶五立方米以下的自有舊房料和木(竹)制成品,免辦木材運輸證。
第三十三條經省人民 *** 批準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木材運輸進行檢查監督。
木材檢查站可以對涉嫌違法運輸的木材依法暫扣,暫扣時間不得超過七日;需要延長的,經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五日。
未經省人民 *** 批準,不得設立、撤銷、合并、變更木材檢查站。
第三十四條使用逾期運輸證運輸木材的,按照無證運輸處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出售,憑村民委員會證明在本縣范圍內進行交易;出縣交易的,應當經鄉級林業站審核,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鄉級林業站辦理木材運輸證明。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投資建立原料林基地,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投資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銷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并處違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臨時占用者承擔,并處恢復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移植的樹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種,逾期不補種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補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將所哄搶的林木返還原主,沒收違法所得和工具;對主要責任人處所哄搶的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林木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加工,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非法經營加工實物價值或者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超范圍經營加工的實物及違法所得,并處超范圍經營加工實物價值或者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購、儲運、中轉的木材,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林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天然林保護工程區域內承擔森林資源管護任務的國有森林管護單位行使本條例規定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責和行政處罰權。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林區”由省人民 *** 劃定。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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