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給大家聊聊關于占護林房補償標準,以及公益林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錄
兩山綠化管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鞏固南北兩山綠化成果,促進南北兩山綠化可持續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南北兩山綠化的規劃建設、經營保護和監督管理。
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范圍,由市人民 *** 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 *** 應當把南北兩山綠化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區)人民 *** 應當按照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規劃,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建立義務植樹基地或者承擔綠化任務,并負責經營建設和管護。
第四條南北兩山綠化應當遵循 *** 主導、市場參與、分步推進、建管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南北兩山綠化工作,履行南北兩山綠化的規劃編制、政策制定、項目審批、資金管理、工作指導、執法檢查和考核檢查等職責。
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南北兩山綠化工作,具體負責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安排的本行政區域內的南北兩山綠化的項目實施、工作落實、執法檢查和對承包單位的檢查指導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 ***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南北兩山綠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南北兩山綠化是社會公益事業,南北兩山綠化資金以 *** 投入為主,社會籌措為輔。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南北兩山綠化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應當隨著綠化成本和綠化標準的提高逐年增加。綠化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南北兩山綠化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國家、省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市、縣(區)人民 *** 撥付的專項資金;(三)社會投資、捐贈款;(四)其他資金。
第七條凡在蘭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南北兩山綠化義務。
市、縣(區)人民 *** 和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南北兩山綠化的宣傳推廣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承包荒山、認養林(樹)、紀念林(樹)等各種形式參與南北兩山綠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損害南北兩山綠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八條對南北兩山綠化建設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 *** 或者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綠化建設
第九條市人民 *** 應當根據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制定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并協調本級 *** 工作部門和有關縣(區)人民 *** 做好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條南北兩山綠化應當按照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正確選擇綠化樹種,大力推廣使用優良樹種,宜林則林、宜草則草。要結合天然林保護、三北防護林、退耕還林等重點生態工程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編制造林作業設計,嚴格按照作業設計進行施工。
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樹種、草種的選擇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范圍內國有宜林荒山荒地,由縣(區)人民 *** 作為綠化用地,承包給單位和個人進行綠化。
縣(區)人民 *** 應當與承包南北兩山綠化的單位和個人簽訂綠化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報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投資建設的綠化林地,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林地林木、基礎設施等資產進行評估,并將其評估報告作為林地流轉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范圍內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所在鄉(鎮)人民 *** 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造林綠化,也可以承包給單位和個人造林綠化。
第十三條承包綠化區域內的插花耕地,經國土主管部門批準,由所在鄉(鎮)人民 *** 和村民委員會另行調劑置換,用作綠化。對其中投入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園等,由置換雙方協商、發包方審核,采取租賃、入股或者其他補償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國有林地在未承包期間,由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設立專業場站負責綠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南北兩山綠化水利主體工程、防火主干道路等基礎設施,由市、縣(區)人民 *** 和綠化承包者共同籌資,按總體規劃建設和維護。
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化承包者,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承包合同約定,建立責任管理制度,落實管護措施,負責有關配套建設。
第三章權益保障
第十六條南北兩山承包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承包合同連續兩年完成綠化任務的,可以申請辦理林權證。
林權證由所在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縣(區)人民 *** 核發證書,林權期限為70年。
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林業主管部門通報林權證發放情況。
第十七條南北兩山綠化誰投資、誰受益。綠化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在承包范圍興辦林場和養林企業的經營權、財產所有權等受法律保護。
共同投資形成的林地林木、設施等權益應當分清資產所占比例和收益所占比例。
第十八條綠化承包者造林綠化面積達到總承包面積70%,經所在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未超過30%的承包面積中,興辦種植、養殖、加工、文化、休閑、服務等養林企業和教學、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養林企業的認定,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養林企業證書。
養林企業應依法納稅,市、縣(區)財政應當將養林企業所交稅金中納入本級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內按年度列支給養林企業,用于南北兩山綠化。
第十九條綠化承包者修建直接為南北兩山綠化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綠化承包者用于南北兩山綠化的苗木,由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荒山造林的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南北兩山綠化供水系統的用電按農業高揚程灌溉優惠電價收取。取自農業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價按農灌標準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統和通過城市污水處理系統供水的,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二條外地來本市承包南北兩山綠化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協調辦理承包手續,縣(區)人社部門負責其檔案管理、關系接轉和代辦社會保險金的繳納手續。
外地來本市承包南北兩山綠化面積超過五十畝并按承包合同完成綠化任務,要求在本市落戶的,經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同級人民 *** 或者其指定的機關批準,可以辦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蘭州市居民戶口。
第二十三條經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經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可依法繼承、抵押、入股。
繼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的水利配套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經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依法流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在流轉過程中不得亂砍濫伐、改變林地用途、改變公益林性質,不得造成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
第四章保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綠化承包者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南北兩山綠化規劃的要求進行立項和設計,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查,按職責分工報請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重大綠化開發工程的設計方案審定和竣工驗收,應當有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參加。
綠化開發建設工程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同時編報地質災害預防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在主體項目的設計與實施過程中,同步進行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勘測設計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非承包者占用兩山林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經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規劃、國土、林業、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
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南北兩山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網絡,編制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林地、林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綠化承包者應當做好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上報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水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林木生長需求統籌安排用水計劃,定期適量灌水,推廣節水灌溉技術。
第三十條市森林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南北兩山綠化規劃范圍的林地、林木、設施保護和林區社會治安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盜伐林木和破壞水利配套設施等犯罪活動。
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化承包者應當配合森林公安機關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綠化承包者應當做好承包區域內防火、防盜、防汛及抗旱工作,積極預防地質災害,加強安全生產,保障林地林木資源和人民生產生活安全。
在南北兩山地質災害高發易發區域內進行綠化建設,應當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實施綠化灌溉作業應當采取預防地質災害的技術和工程措施。
第三十二條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考核內容和指標,與綠化承包者簽定年度目標責任書,組織年度檢查和考評,將考評結果作為獎懲的依據;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承包者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承包者整改,鞏固綠化成果。
第三十三條在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范圍內批準建設的建(構)筑物,應當符合南北兩山綠化規劃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范圍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二)毀林開墾的;
(三)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的;(四)盜伐、濫伐樹木的;
(五)放牧、獵捕野生動物的;
(六)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渣,超標排放污水,毀壞林木植被或者對林木植被構成威脅的;
(七)擅自修建建(構)筑物的;(八)毀壞林業基礎設施的;
(九)其他損毀林地及林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范圍內應當嚴格控制火源;嚴禁野外用火、燃放煙花爆竹、擅自貯存易燃易爆物等不符合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
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建護林防火隊伍,落實護林防火措施和責任。綠化承包者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工作,在承包區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和配備防火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三十六條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范圍內的公墓區,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內建設,不得任意擴大。
經營公墓區的單位必須履行綠化、防火責任。在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范圍內的公墓區,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政、公安部門劃定專門的用火場地,設立專門的用火設施,禁止在規定場地和設施外用火。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根據承包合同和年度目標考核結果,對未完成當年綠化或者管護任務的綠化承包者,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連續兩年均未完成綠化或者管護任務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毀壞上水工程、道路等林業基礎設施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資源浪費,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毀壞林木植被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樹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渣以及超標排放污水毀壞林木植被或者對林木植被可能造成損害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損害林木植被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范圍的非公墓區設置墳地、墳墓的,由所在縣(區)人民 *** 發布公告,限期搬遷,逾期不搬的按無主墳處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違反森林防火規定行為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惡意侵害南北兩山林木、林地和防火、道路、水利工程等設施設備以及擾亂林區社會治安的,由市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部門和其他相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南北兩山綠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直接為南北兩山綠化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一)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設施;
(二)培育、生產、貯存種子、苗木的設施;(三)林業科研、試驗、示范設施;(四)管護及辦公設施;
(五)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道路等基礎設施;
(六)環境整治、地質災害隱患消除設施。
公益林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公益林補助資金使用主要有:1.公益林省級統籌資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監測等,2.公益林護林勞務費,主要用于管護人員的護林補助,3.公益林補償資金,主要是指對公益林林權權利責任人因生態禁伐所帶來的損失,公益林分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
不是本地戶口能當護林員嗎?
能當護林員的。護林員是保護森林、管理森林、防治林木病蟲害,防護森林火災等職責,進行植樹造林等工作的人員。
他們為國家的環境綠化,環境保護,保護森林,保護大自然作出貢獻的人,他們的戶口在不在本地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愛護森林,保護森林,愛護環境的心,有為保護森林作出貢獻的意愿和能力。
2021年生態林補助款什么時候發?
2021年公益林補貼發放時間4月30日。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發放工作涉及林農的切身利益,為確保補償資金及時、準確發放,農業農村局3月初啟動2021年生態公益林資金發放工作,并下發《關于編制上報2021年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發放清冊的通知》,明確各鄉鎮公益林補償資金發放清冊編制工作具體要求和時間節點,確保編制工作保質、按時完成。目前,已基本完成補償資金發放清冊編制工作,農業農村局局將對補償資金發放清冊進行審核。
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4〕9號)、《福建省鎮村護林員隊伍管理暫行辦法》(閩林資管〔1995〕3號)、《福建省林業廳關于推進林業扶貧工作八條措施的通知》(閩林綜〔2016〕38號)、《泰寧縣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建設的通知》(泰政文〔2012〕85號)《泰寧縣人民 *** 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寧縣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泰政辦〔2017〕5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泰寧縣下渠鎮行政轄區內的護林員隊伍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合理設置和組織管理好護林員隊伍,對保護森林資源,維護和穩定林區秩序,促進生態林業發展有重要作用。
第四條鎮 *** 負責管護區域內護林員的聘用、管理和隊伍建設。具體職能由林業站承擔。
第五條嚴格落實管護責任,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與鎮 *** 、鎮 *** 與相關行政村委會,層層簽定管護責任書,明確各自管護職責。護林責任區域按行政管轄區域確定,包括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動植物等森林資源。
第二章護林員設置
第六條護林員由鎮人民 *** 在行政轄區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一招聘。
第七條全鎮護林員管護費用,按鎮財政每年獲得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下撥的生態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補助資金額的20%統籌。
第八條護林員管護責任片區的劃分,根據森林及其林地分布范圍,按照管護面積和管護難易程度確定。
第九條護林員的選聘人數,按下渠鎮管護區域面積確定,原則上不低于5000畝/人。
第十條選聘護林員,由鎮人民 *** 公開招考,選聘后,鎮 *** 與護林員及時簽定聘用合同,落實護林員隊伍建設事宜,對管護區域實行集中統一管護。
第十一條應聘護林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男性,適宜參加森林撲火工作,年齡在18歲至55歲
之間,且首次聘用年齡不得超過50周歲。建檔立卡的貧困戶成員優先。
(二)村書記不得參與護林員招聘。
(三)身體健康、體質好,有摩托車駕駛證。
(四)熱愛林業事業,責任心強,敢抓敢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五)在聘用期間常駐管護山場所在地,便于開展管護工作,每月巡護山林時間不低于15天。
(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森林管護知識,有判讀林業基本圖技能的優先,能夠熟練掌握微信,森林管護GPS巡檢系統。
第三章護林員職責
第十二條工作性質為日常 *** 防火期全職,每月巡山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三條加強對負責片區內的生態公益林、天然林進行管理、制止亂砍濫伐和毀壞林木、亂捕亂獵、亂占林地、毀林開墾、毀壞珍貴樹木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森林防火期內,按照鎮 *** 和林業站的安排著裝上崗,認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違章用火,及時消除火災安全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協助鎮村搞好火災撲救;及時參與全鎮森林火災撲救,火災撲救后要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負責巡查并報告管護區內森林蟲病發展情況和防治工作。
第十六條服從鎮 *** 、林業站調度,協助進行各項林業調查。
第四章護林員管理
第十七條鎮 *** 作為護林員聘用單位,負責加強護林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護林員“五定”責任制(即定山場、定面積、定任務、定職責、定報酬)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護林員工作期間應做到以下事項:
(一)護林員每月必須在村在崗并登陸森林管護GPS巡檢系統記錄有效巡山15天及以上。林業站將每月15號以后對未達標的護林員在護林管理群進行每日通報,鎮 *** 、林業站將不定時入村抽查或電話抽查。
(二)離開轄區的必須向林業站報備,超過1天以上的必須向站長報備同意后方可離開轄區,超過3天以上的必須向鎮 *** 分管領導報備同意后方可離開轄區,否則按不在崗處理。
(三)必須保持24小時電話通暢,不得無故不接電話,特殊原因沒接電話的,半個小時之類必須回復,否則按不在崗處理。
(四)在防火 *** 期間(四級火險以上),在節假日時期按林業站分組人員名單(詳見附件一)按小組到林業站值班,做好全天森林防火工作。嚴格遵守各項制度,按時上崗值班, *** 期內上午9時至下午5時為值班時間,按時簽到簽退。加強對轄區的巡邏,在 *** 期內到各村進行防火巡邏,并做好各項記錄。值班人員要保證電話隨響隨接,做好值班記錄,詳細記載值班期間的森林防火信息和發生的事情。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在值班期間擅離職守,走親訪友,飲酒誤事。值班人員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可找別組護林員代替值班,但絕不允許空崗。
(五)按時參加鎮 *** 及林業站組織的各種活動,并接受鎮 *** 的指導與監督。原則上不得遲到、請假,如需請假的必須征得鎮 *** 分管領導或鎮林業站站長同意。
(六)管護各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做到防火防盜,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林地、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等行為,轄區內發生破壞林地的行為(采伐山場、盜伐、破壞林地、林地內開機耕路、林區修筑墳墓、林區內修建各類工程設施、林區獵捕野生動物等),要及時上報鎮 *** 或林業站,隱瞞不報的。
(七)防火 *** 期內,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防火宣傳標語和禁火令的粘貼,并按鎮 *** 及林業站要求及時進行防火巡邏,如未按要求粘貼 *** 令和宣傳標語。防火 *** 期內,需對各轄區內的重點人群(聾、啞、癡、呆精神病人等)、重點區域(菜地、農地、墳墓)重點管理,每個重點人群、重點區域必須落實監護人并上報林業站備案。
(八)責任區內樹木被盜伐或被圈死應及時報告鎮 *** 或林業站。
(九)對森林病蟲害做到早發現、早掌握,轄區內發現不明原因的林木死亡的必須及時上報鎮 *** 或林業站。按林業站要求及時清理管護區內的松枯死木。發現馬尾松枯死木先電話上報林業站,并將枯死木所在位置的遠景、近景、全株照片、伐倒后照片、處理后的伐根照片發至群內。
(十)對發生在相鄰責任區內有破壞林地的行為,有義務進行制止并及時報告相關責任區的護林員,并上報林業站。
(十一)各護林員看護好轄區內的新造林地,勸說制止各養殖戶(養牛、養羊等)侵害新造林地,如無法溝通協調的,及時上報鎮 *** 或林業站。
(十二)配合鎮 *** 及林業站其他業務的工作。
第十九條全鎮護林員實行聯防聯動模式,采取集中巡護與小組分散巡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日常管護。同時,各村護林員也是各村(鎮)半專業化撲火大隊成員,在高火險期間集中巡護。
第五章護林員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護林員工作期間出現以下情況,做出相應處罰:
(一)經鎮 *** 、林業站抽查發現不在崗的,每次扣除管護績效工資50元。
(二)防火 *** 期內(四級火險以上),經坐班人員和護林員巡查發現不在崗的罰款100元。
(三)無故缺席鎮 *** 及林業站組織的各種活動,每次扣減護林員管護績效工資100元,遲到扣減管護績效工資50元。
(四)防火 *** 期內,未按要求粘貼 *** 令和宣傳標語,每起扣50元,未防火巡邏的每次扣除50元;未發現并制止野外違章用火,每起扣50元;
(五)森林高火險禁火期間,未發現并制止野外違章用火,每起扣100元。轄區內引發森林火災的,扣除管護績效工資1000元。
(六)責任區內樹木被盜伐或被圈死未及時報告鎮 *** 或林業站的,林木地徑小于16cm的,每株扣管護勞30元,地徑在16cm以上的,每株扣50元。
(七)未按要求及時清理管護區內的松枯死木,發現一次扣績效工資100元。
(八)發現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未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的,一次扣績效工資100元。
(九)全年扣除護林員績效工資,考核完成后,經鎮 *** 批準將按個人表現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護林員工作期間出現以下情況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一)經鎮 *** 、林業站抽查,一年內累計超過3次不在崗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無故缺席鎮 *** 及林業站組織的各種活動,一年內累計超過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發現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未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年內累計超過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發生重大火災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由于不可抗拒原因發生火災的除外)。
(五)護林員出現監守自盜的,按盜伐林木價值5倍扣款,扣減當月全部管護工資,并解除聘用合同,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發現森林病蟲害隱瞞不報造成大面積林木死亡的,扣除績效工資500元,并解除聘用合同。
(七)聘用期間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下渠林業站,負責提供護林相關的技術指導,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護林員例會,做好上傳下達工作,并協助鎮 *** 做好護林員的每月管護成效考評。
第二十三條護林員日常管護職責的履行情況,由監管員負責監管、考評。相關村委會作為管護責任單位,有權對護林員進行監督。所提出的監管意見,由鎮林業站如實記載,并及時查實、反饋。
第二十四條每年年底會由鎮 *** 組織至各轄區林區內進行考核,通過鎮 *** 分管領導及村委會干部了解、入戶調查等方式進行考核,作為年底績效考評的依據。護林員每扣除管護工資50元記1分,滿分為100分,全年考核得分低于85分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護林員有權要求、且必須及時與聘用單位簽訂管護合同。護林員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的,聘用單位可無條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條對于鎮 *** 和林業站開展的活動,護林員必須積極參與、服從安排。無故拒不參與或不服從安排的,可扣罰護林員績效工資,情況嚴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條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般三年一聘,合同一年一簽。聘用期間,年終考核合格者應當繼續聘用;年終考核成績突出的,給予表揚和獎勵;年終考核不稱職的,扣罰護林員績效工資,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條護林員具體考核與獎懲事項,按照鎮 *** 制定的聘用合同和管理考核制度等規定執行。
第六章 護林員、監管員工資設定
第二十九條護林員聘用工資為1200元/月,由基本工資(占聘用工資的60%)和績效工資(占聘用工資的40%)兩部分構成。基本工資依據月考核結果,由鎮 *** 按季度支付;績效工資根據村委會、林業站、鎮 *** 三級考核的年終綜合考核結果,由鎮 *** 一次性支付。護林員可享受由鎮 *** 核定的人身意外險等福利。
第三十條監管員聘用工資為2400元/月,由基本工資(占聘用工資的60%)和績效工資(占聘用工資的40%)兩部分構成。享受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待遇,經考核合格,年終績效獎按9600元每年進行發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獲得財政補償的非國有經營單位的生態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森林及其林地,其管護工作必須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鎮 *** 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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