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環保生態補償標準,陸地生態補償機制?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生態補償制度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權責統一、合理補償。誰受益、誰補償。科學界定保護者與受益者權利義務,推進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和溝通協調平臺建設,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運行機制。
*** 主導、社會參與。發揮 *** 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主導作用,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法規政策,創新體制機制,拓寬補償渠道,通過經濟、法律等手段,加大 *** 購買服務力度,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
統籌兼顧、轉型發展。將生態保護補償與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西部大開發戰略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脫貧攻堅等有機結合,逐步提高重點生態功能區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其轉型綠色發展。
試點先行、穩步實施。將試點先行與逐步推廣、分類補償與綜合補償有機結合,大膽探索,穩步推進不同領域、區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不斷提升生態保護成效。
貴州生態林補貼標準?
第一條為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發揮生態公益性作用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四條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由市、縣兩級人民 *** 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和省人民 *** 撥付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全額用于生態公益林的補償。
第五條市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補償工作。
縣級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態公益林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
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市生態公益林界定。
第七條縣級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憑林權證進行登記造冊,建立管理檔案。
第八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補償對象:
(一)經營管理自留山、責任山生態公益林的農戶;
(二)經營管理農村集體生態公益林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經營管理生態公益林的國有、集體林業單位;
(四)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等形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經營管理生態公益林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獲得生態公益林補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縣級人民 *** 核發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二)有縣級人民 *** 批準認可的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現場認定協議書或者地方生態公益林現場界定書;
(三)有與縣級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定的生態公益林管護協議書;
(四)有縣級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態公益林管護效果的驗收證明。
第十條本市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由市人民 *** 規定。
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應當隨經濟社會發展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補償對象,縣級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兌現補償。
第十二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安排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國有、集體林業單位、村委會、村民小組等補償對象應當將獲得的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使用支出情況向全體職工或者村民公布。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足額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定期對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追回侵占、挪用、截留的資金。
第十六條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護支出.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地方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8元,按省
2022新環保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確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是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藹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第七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的土地、礦產、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人民 *** 給予獎勵。
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公報。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 *** 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計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境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確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書。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確資料。檢查機關應為被檢查機關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 *** 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 *** 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 *** 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的確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確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確目標和藹任務。
第二十三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發的規定執行。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語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 *** 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 *** 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購買力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 *** 報告,有人民 *** 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據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止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 *** 主觀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 *** 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生態補償是什么呢?
生態補償(Eco-compensation)是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以經濟手段為主調節相關者利益關系,促進補償活動、調動生態保護積極性的各種規則、激勵和協調的制度安排。
狹義的生態補償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廣義的生態補償則還應包括對因環境保護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的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以及為增進環境保護意見,提高環境保護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的支出。
陸地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整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相關各方之間利益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主要針對區域性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領域,是一項具有經濟激勵作用、與“污染者付費”原則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費和破壞者付費”原則的環境經濟政策。
2011年起,由財政部和環保部牽頭組織、每年安排補償資金5億元的全國首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試點,在新安江啟動實施。各方約定,只要安徽出境水質達標,下游的浙江省每年補償安徽1億元。3年來,這一機制讓新安江江水變清了,江面變干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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