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父母房產補償標準這個問題,父母都去世了,他們的房子產權證丟失了,現要拆遷,子女如何領取拆遷補償款?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 房子是男方父母買的,離婚女方有權要嗎?
- 結婚后買的房子,雙方父母都沒有給錢,離婚時,房產怎么分?
- 父母的房產,子女也有出資,父母離婚該怎么分割財產?
- 父母都去世了,他們的房子產權證丟失了,現要拆遷,子女如何領取拆遷補償款?
- 父母贈與的房產,房產證加上妻子的名字,離婚父母能收回房產嗎?
房子是男方父母買的,離婚女方有權要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只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在離婚時才能要求分割,若是屬于男方個人財產,則無權要求分割。當然,婚前買房還是婚后買房,全款買房還是首付款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這都將直接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一、婚前買房。
1、婚前全款買房。這種情況,因僅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屬于配偶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2、父母為子女婚前付首付。婚前首付,夫妻婚后共同還貸,對于夫妻共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配偶一方可以要求予以補償。
二、婚后買房。
1、父母為子女婚后全款買房,并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父母為子女全款買房并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應當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個人財產,無權要求分割。
2、父母為子婚后部分出資購房。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若沒有明確表示對一方的贈與,則應當視為該出資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若雖為個人財產,但是若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協議或贈與等約定,則要根據具體情況去認定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結婚后買的房子,雙方父母都沒有給錢,離婚時,房產怎么分?
謝謝邀請,樓主的提問是,結婚后買的房子,雙方父母都沒有給錢,離婚時房產具體怎么分,就要看該房屋是用婚前的個人財產買的,還是婚后的共同財產買的,才能給你回答的。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只要領取了結婚證,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家庭財產的組成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性質,也不會認為婚內所買的財產就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婚前的個人財產永遠屬于個人擁有的。
如果該房屋在婚姻期間內,是一方用婚前的個人財產購置的,該房屋的歸屬確權,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是用婚前的個人財產購置的,房產就屬于個人擁有。
如果該房屋在婚姻期間內是由一方用婚前財產出的首付,以后的還貸是用雙方的收入來還貸的,或者是用一方的收入還貸的。婚前首付部分算婚前個人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就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對共同財產,也就是還貸部分各有50%的分割權利。
如果該房屋是在婚姻期間內用一方的收入,或者是雙方的收入購置的房產,哪怕在房產證上的確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依法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對該房產的分割各占50%的權利。
父母的房產,子女也有出資,父母離婚該怎么分割財產?
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當中還是經常存在的,不論是父母的房產,子女出資,還是子女的房產父母出資,如果再出資的時候沒有書面特別約定,在離婚的時候都會產生一定的風險和爭議。所以要想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結合現有的法律規定,以及當時買房時候的實際情況,以及出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相關的證據來綜合進行判定。
就目前這個題目而言,如果是父母的房產是由子女出資,那么意味著該房產的產權是登記在父母的名下,而購房的款項并不是由父母出資或者并不完全由父母出資,而是子女也參與了部分出資。對于這個問題,在離婚的時候,房產如何分割,關鍵是要看子女出資的性質是什么?
如果房產只登記在了父母雙方名下,那么該房產顯然是為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與子女沒有關系,也就是說自己是不能爭取到房產份額的。如果子女主張該房產也有出資,要求返還這部分出資的話,那么子女必須有證據證明當時的出資是屬于借貸性質,也就是說是借給父母的,并不是送給父母的,只有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要回出資。如果沒有借貸方面的證據,很有可能會認定為贈予的性質,那么就會認為是贈予父母的財產,當父母離婚的時候這部分財產也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不能返還給子女。
總之對于離婚時候的相關房產分割問題是比較復雜的,建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一對一找律師進行咨詢。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父母都去世了,他們的房子產權證丟失了,現要拆遷,子女如何領取拆遷補償款?
您好,父母去世后,房屋的房權證丟失,如今面臨拆遷,子女想要領取補償款到額話,需要帶上父母的身份證原件到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通過繼承的方式過到子女的名下,由子女領取拆遷補償款,或者可以帶上相關證明文件到拆遷辦溝通補償的歸屬。
父母贈與的房產,房產證加上妻子的名字,離婚父母能收回房產嗎?
答:#在幸福敲門看測評#
隨著一代人一代人的更迭,人們變得越來越現實,越來越讓現在的中年人無法理解了。
愛情,曾經是六七十年代人結婚的唯一理由。而今,好像它已經只是停留在大學校園了。一旦踏入社會,遠離了那座象牙塔,人心立即變得現實而殘酷。錢,在這個時候,已經超越了品質、顏值、夢想和奮斗。
最為現實的,就是戀愛相親的第一個問題“有房嗎”,這時已經為結婚時不動產證加名埋下了伏筆,想來殘酷而可笑。
結婚的時候已經為離婚做好了準備,并為此冠上一個“女方要的只是安全感”的美好理由。難道,結婚這樣的人生大事,男方是拿來開玩笑的不成?女方要男方給安全感,男方也應該向女方要安全感,你拿什么給?也許男方父母一輩子的積蓄都在房子上面,難道只用幾年夫妻對等付出的婚姻(甚至是男方付出更多)就輕松取走對方父母一生的辛勞?
【我們的觀點】
父母贈與的房產,房產證加上妻子的名字,離婚時父母已經無權收回房產。
解決這個問題并非沒有辦法。
PART1:《民法典》的贈與規定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十三屆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典重在保護私權利,所有的民事活動從公司設立、合同簽訂到繳納物業費、離婚等大小事務,均可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其中: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父母贈與兒子房產,到了妻子加名這一步,必然已經完成了父母贈與的權利轉移;而兒子加妻子姓名時,已經到了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階段,一旦完成權利登記則不可撤銷。
關于“第六百六十一條【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之規定,則被婚姻自由的相關規定不允許以婚姻存續視為義務而限制。
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夫妻離婚行為,除非夫方老邁病殘不能自理,或者妻方有意侵害夫方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否則以上條款均不能觸發。事實上,婚姻失敗的案例中,以上情形占比極少。
PART2:解決建議1)解決方案:
父母給兒子購置新房最省錢的辦法有兩種:一是父母出資直接以兒子姓名買房,不動產證一步到位登記在兒子名下;二是父母出資買房,不動產證登記在父母名下,五年后買賣過戶給兒子。
其他的方式還有贈與、繼承等,涉及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契稅,以及其他各種費用等。從長期的角度,綜合來看以上兩種方式最為省錢,原因在此不一一詳述。
這兩種辦法的操作,無論是父母全資購房或者父母交納首付款,只能是在兒子婚姻登記完成后;且在買房過程中,由兒子出具向父母借款用于購房的借條,并由父母銀行賬戶轉賬至兒子賬戶,形成轉賬記錄,從而形成完整的借款記錄。
2)法律解釋:
如果在兒子夫妻因故婚姻破裂時,該項借款則將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規定中,雖然規定了“共債共簽”,但也明確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那么,明確了借款用途的借條與轉賬記錄,以及兒子買房付款的交易對手均能夠明確為購房行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屬于夫妻債務無疑。
至于第二種方式“父母出資買房,不動產證登記在父母名下,五年后買賣過戶給兒子”,父母子女間的交易行為并不能對抗借款形成的債務。
如此,一旦兒子婚姻破裂,妻方要求分割財產時,父母則可憑借條與轉賬記錄主張權利,查封保全房產,以確保自己權利不受損害。
《民法典》剛剛頒布實施,尚無相關案例和司法實踐,以上建議供讀者參考。
【結語】新時代的婚姻,尤其是當前還是獨生子女的一代,夫妻之間其實是兩家合一家,無所謂男娶女嫁。也因此,有很多女方父母會給女兒購買房產,為的就是夫妻平等,少一些物質上的爭執,為女兒爭取更多的安全感。
婚姻,應當是建立在物質基礎之上的精神層面。這句話,簡單的主謂賓語應當是“婚姻是精神層面”。可見,物質基礎作為前提,固然不可或缺,但也不能喧賓奪主,否則有何幸福可言。
讓婚姻回歸愛情,才是夫妻相處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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