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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46條是什么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內容是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刑事鑒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
法律主觀:第二百一十六條【監外執行的終止】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一般在偵查機關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鑒定意見書上引用,是送達該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刑訴法委托鑒定條款
1、法律分析:刑訴法中14147條規定委托鑒定的條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鑒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第一百四十六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3、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一般在偵查機關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鑒定意見書上引用,是送達該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
4、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5、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相關內容是什么
1、《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四的法律規定是:對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的一條概括性規定。具體指對于需要逮捕、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認為需要逮捕的,十四日之內做出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痉梢罁俊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2、法律分析: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四的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此法條規定的是刑事訴訟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問題。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四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5、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四。犯罪雹茄啟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于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6、第一百六十四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從上訴條文就是刑事訴訟法中第六章附帶 民事訴訟的審理 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規范的比較詳細。
新刑訴法146條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法律主觀:第二百一十六條【監外執行的終止】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內容是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刑事鑒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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