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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一年工作,被辭退,賠償是怎么算的?
1、公司給你的是“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這兩者性質遠不相同,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公司做法并無不當你工作滿一年不滿兩年公司辭退你是給你1.5個月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3、經濟補償金不包含你8月份工資的補償金是工資之外的給與員工的補償。企業與職工沒有簽訂合同,不滿一年辭職,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
如果勞動者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并不屬于該條范疇,則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題主辭職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11個月的工資,該補償的性質是工資,并非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021年年假補償標準?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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