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拆遷賠償的申訴程序是什么?,以及拆遷補償申訴書范本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農村拆遷補償款糾紛如何處理
- 2、拆遷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 3、房屋拆遷糾紛怎么起訴
- 4、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的程序是什么?
- 5、房屋被強拆如何進行行政賠償?
- 6、國家賠償再審程序的規定是怎樣的?
農村拆遷補償款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農村拆遷補償款糾紛可以請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協調解決,協調雙方未達成合意的可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
拆遷補償糾紛怎么解決?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法律主觀:房屋拆遷補償款 糾紛如屬于對方不按照補償協議支付補償款的情形,根據《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1、拆遷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申請 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拆遷 行政復議流程 (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 身份證 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
3、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日內補齊。
4、所以,如果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向作出決定的市、縣人民 *** 的上級人民 *** (地市級人民 *** 或者省級人民 *** )提出。具體負責接收復議申請的機構是上級人民 *** 的法制、辦公室(局)。
房屋拆遷糾紛怎么起訴
1、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法律分析:房屋拆遷糾紛起訴流程如下:確定被告;撰寫起訴狀、準備相關證據材料;攜帶上述材料到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法律主觀:關于 房屋拆遷糾紛 進行訴訟首先應當先經當事人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拆遷土地糾紛怎么起訴拆遷的行政機關?(一)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并且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其中也可以口頭起訴)。(二)在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則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
5、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的程序是什么?
國家賠償案件立案的審理程序? 賠償申請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從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到最終取得國家賠償,由于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也有兩種不同的審理方式。
題主是否想詢問“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序的步驟”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序步驟為。受理:接到申請后,法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立案: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法院應當立案,并向申請人發出立案通知書。
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賠償申請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從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到最終取得國家賠償,由于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也有兩種不同的審理方式。
法律分析: 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房屋被強拆如何進行行政賠償?
1、如果房屋是被合法強拆的,一般根據房屋價值的損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進行補償。如果房屋不是被合法強拆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進行賠償。
2、法律主觀:法院判決強拆違法應對被拆遷方受侵害的人身財產權益進行賠償,賠償因房屋違法拆除租房居住的租金損失、搬遷損失、臨時安置補償損失、被埋物品的損失和房屋裝修的損失等。
3、違法 *** 的賠償標準如下: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一般常規的賠償,包括以下五個方面:房屋價值的賠償。對因非法 *** 造成被拆遷人房屋損失的,通常參照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行政賠償,原則上不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補償。
國家賠償再審程序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再審程序的規定是怎樣的? 《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 申訴 。
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賠償申請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從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到最終取得國家賠償,由于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也有兩種不同的審理方式。
行政賠償部分,由行政審判庭依照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訴訟方式進行審理。
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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