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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農村醫保報銷標準
省級Ⅰ類醫療機構起付線為1500元,省級Ⅱ類醫療機構起付線為2000元,住院醫療費用高于起付線部分補償比例為30%。經轉診的,省級Ⅰ類指省級二級(含二級)以下醫院起付線為1000元,省級Ⅱ類指省級三級醫院起付線為1500元。
2020年貴州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貴州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為: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但是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一般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交通費:交通費為傷者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因就醫、轉院治療、陪護人員因陪護需要實際產生的費用。市內交通費按照正式票據據實計算,且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市外交通費參照汽車、火車、高鐵等普通等次車票價格計算。
住宿費:按照住宿費正式票據據實計算,且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各市、州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有統一規定文件的,按照該文件執行。沒有規定文件的,按照100元/天計算。
營養費: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按照每天50元計算。
法律依據:《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第二條部分第(一)條規定: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提起訴訟。但是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第二條部分第(二)條規定: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一般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第二條部分第(三)條規定: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當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第二條部分第(四)條規定:交通費為傷者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因就醫、轉院治療、陪護人員因陪護需要實際產生的費用。市內交通費按照正式票據據實計算,且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市外交通費參照汽車、火車、高鐵等普通等次車票價格計算。
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第二條部分第(五)條規定:住宿費
按照住宿費正式票據據實計算,且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第二條部分第(六)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各市、州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有統一規定文件的,按照該文件執行。沒有規定文件的,按照100元/天計算。
《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第二條部分第(七)條規定:營養費
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按照每天50元計算。
河南合村并鎮補償標準2021
據了解,河北、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等10個東中部省份,按人均7000元標準補助。
內蒙古、廣西、重慶、貴州、陜西、寧夏等6個西部省份和四川、云南、甘肅3省非藏區,按人均8000元標準補助。
新疆、 *** 、青海和四川、云南、甘肅3省藏區,按人均10000元標準補助。
貴州生態林補貼標準
第一條為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發揮生態公益性作用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四條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由市、縣兩級人民 *** 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和省人民 *** 撥付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全額用于生態公益林的補償。
第五條市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補償工作。
縣級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態公益林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
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市生態公益林界定。
第七條縣級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憑林權證進行登記造冊,建立管理檔案。
第八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補償對象:
(一)經營管理自留山、責任山生態公益林的農戶;
(二)經營管理農村集體生態公益林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經營管理生態公益林的國有、集體林業單位;
(四)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等形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經營管理生態公益林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獲得生態公益林補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縣級人民 *** 核發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二)有縣級人民 *** 批準認可的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現場認定協議書或者地方生態公益林現場界定書;
(三)有與縣級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定的生態公益林管護協議書;
(四)有縣級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態公益林管護效果的驗收證明。
第十條本市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由市人民 *** 規定。
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應當隨經濟社會發展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補償對象,縣級人民 ***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兌現補償。
第十二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安排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國有、集體林業單位、村委會、村民小組等補償對象應當將獲得的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使用支出情況向全體職工或者村民公布。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足額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定期對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追回侵占、挪用、截留的資金。
第十六條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護支出.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地方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8元,按省
貴州省青苗補償標準文件
1、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即按每畝1149元計算,地上附著物據實按標準補償。
2、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每畝11490元計算;征收其它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按每畝4596元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畝3447元計算。
3、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16086元計算;征收其它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每畝5745元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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