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第六百零五條,以及刑事訴訟第六十六條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有哪些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
- 4、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哪年實施的
- 5、死刑核準之后,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停止執行嗎?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
2、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3、法律客觀:最高檢日前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5、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有哪些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限于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法律主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刑事訴訟已經成立;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4、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
1、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六十五條 證人 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3、一)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哪年實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由最高法于2012年12月24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
年1月1日實施的,現行有效的法釋[2012]21號被稱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五十七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年1月1日實施的,現行有效的法釋[2012]21號被稱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按照該條規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和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死刑核準之后,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停止執行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復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申請人申請再審,執行一般是不會停止的。
法律主觀:刑事判決執行期間是可以申訴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分析:申請再審立案后可以申請中止執行,但是要提供擔保,一般情況下,在案件決定再審的同時,即在決定再審的裁定書上,法院會決定中止案件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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