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解讀,以及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解讀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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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年之后必須賠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補充商業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是2年,這主要是指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以內沒有提出索賠的,視為主動放棄索賠權。
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而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即使是帶病投保,兩年內保險公司未發現,或發現了未舉措的,兩年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后兩項,申請理賠前,都可以通過專業經紀人的服務提前有效避免,故我認為題主的主要問題是針對第1項,如果保險合同已經承保2年甚至以上,就是很有力的證據證明投保人沒有騙保的嫌疑,而騙保嫌疑最重要的原因是不如實告知。
不可抗辯條款的確是說2年后可賠償。但是并沒有無條件這樣的字眼。 而且才剛剛過了十一,新法實施2年剛剛過,還沒具體案例可以參考。 畢竟保險是契約合同,是合同就必須遵循公平、誠信的法律原則。
保險法司法解釋
保險法司法解釋是指對保險法中的規定進行解釋和說明,以解決保險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保險法司法解釋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相關司法機關發布,具有法律效力。
保險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該版司法解釋著重解決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部分在適用中存在的爭議,以防范道德風險。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第1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簡單概括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即: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如果保險公司詢問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相關信息,如健康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也應如實通知,不得隱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實告知。
保險法第16條規定的內容簡單概括起來就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即: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如果保險公司關于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的相關情況提出咨詢的,比如運行健康告知時,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應當如實告知,不可隱瞞。
保險法第16條規定的內容
1、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簡單概括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即: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如果保險公司詢問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相關信息,如健康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也應如實通知,不得隱瞞。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實告知。
3、保險法第16條規定的內容簡單概括起來就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即: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如果保險公司關于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的相關情況提出咨詢的,比如運行健康告知時,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應當如實告知,不可隱瞞。
4、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5、對《保險法》第15條的理解應該結合《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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