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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管轄適用哪些
1、【分歧】 本案中,關于能否以A公司住所地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住所地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其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2、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適用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所有合同糾紛,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4、其次,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在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時從約定,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接收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問題
法律主觀: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3條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 管轄 。
【法律分析】不一定,只要是合同糾紛,在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該案件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一定必須是借貸合同,買賣合同等也可能由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年2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接收貨幣一方管轄,必須要有結算嗎
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如果爭議的合同義務內容為給付貨幣的,也可以適用本條關于接收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B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雙方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雖然A公司訴請B公司返還預付貨款,但A公司并非接收貨幣一方,其住所地不是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綜上所述,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首先需看雙方合同的約定。
買賣合同管轄
法律主觀:買賣合同管轄地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法律主觀:發生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規定是:屬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是當事人訂立書面協議選擇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則管轄權屬于其約定的法院。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的一般規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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