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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構成挪用資金罪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成立 挪用資金罪 : 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三個月內未歸還的; 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
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如下:客體要件,具體如下所述: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挪用公款罪有三種情況: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我國法律關于貪污和挪用公款是怎么定罪的?
貪污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全部權能;挪用公款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挪用公款是暫時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歸還。
貪污罪必須使用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比如作假帳),否則就無法將公款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不需要使用這些手段,只是背著單位的財務人員,將公款偷偷拿出。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侵犯的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6)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主觀:貪污罪 與 挪用公款罪 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兩種犯罪雖然都侵犯公共財產權,但侵犯程度不同,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同。
并且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挪用公款后,攜帶挪用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條,38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判刑為: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多少可以定罪
1、根據情況而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3、挪用公款罪的三個量刑幅度分別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司法實踐中,對挪用公款罪要區別下四種情形進行定罪量刑: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4、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5、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6、如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金額在10000元到30000元以上的,就屬于刑法里認定的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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