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是否能夠成為教師的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教育部出臺的政策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首先,教育部強調,教師是一項高度負責的職業,必須具備高尚的道德品質和良好的職業操守。因此,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如果涉及到涉及到危害學生身心健康、侵犯學生人身權益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將不被允許擔任教師職務。
但是,對于一些輕微的違法犯罪行為,如交通違法、輕微傷害等,教育部也給予了一定的寬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人員能夠積極認罪悔罪,表現出真誠的悔意和改造意愿,并且經過了一定的社會觀察期,其成為教師的可能性并不完全排除。
此外,教育部還規定,對于那些因犯罪被判刑的人員,必須在刑滿釋放后經過一定的觀察期,證明自己已經積極改造,具備了重新擔任教師的資格,才能被錄用。
總之,教育部的政策明確表明,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并不是不能成為教師。但是,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標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學校教育的質量和學生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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