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臺2014年高溫費發放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2021年高溫補貼標準浙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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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溫費發放標準
高溫補貼指的是,給予在高溫天氣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津貼。這種津貼僅限于高溫天氣工作,一般情況下和工資一起發,也就是體現在工資中,部分在職人員可以領取,前提是你們單位有這樣的福利,有些企業為了激勵員工,提高高溫補貼。列如:山西發放時間:6月份至8月份;發放標準: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目前31個省份的高溫津貼標準各不一樣,有的是按天計算,有的是按月計算,按月計算的話,高溫津貼標準集中在100-300元區間,達到300元就屬于高標準了,目前高溫津貼達到每月300元的地區有上海、江蘇、山東、廣東等地。所以具體能領多少,還要看你們所在省份的發放標準。
高溫補貼指的是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崗位津貼,高溫補貼的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調整的,存在地區差異,如北京要求室外高溫工作補貼不低于180元每月,浙江未300元每月,廣東為150每月;部分地區如云南、河南、海南等地為10元每天。一般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部分地區實行差別時長。
單位發放高溫補貼的標準∶室外作業人員一般每人每月300元;室內作業人員一般每人每月200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的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20
根據我國勞動社會保障部2004年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高溫津貼,全國各地區的發放標準不同,以上海地區為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定,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300元/月。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浙江省退休人員高溫補貼標準
高溫補貼是對夏季作業的勞動者的補償,退休職工不工作,沒有高溫補貼。
浙江省人社廳、國稅局、地稅局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0]202號
各市、縣(市、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開支列入職工福利費。
二、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引導企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堅持以人為本,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身心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img]關于勞動法的高溫費
第一:關于高溫費是否應該發放的問題。
第二:關于同崗位其他人員發了,但是你沒發的問題。
第一:關于高溫費是否應該發放的問題——國家層面沒有統一規定,各地有自己的規定,或者各企業有自己的規定,或者企業與員工有單獨的約定。只要有規定或者有約定的,都應該執行。
2007年7月,上海市有關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于10元。
在浙江省,2004年和2007年,主管部門曾兩次下發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夏季“高溫費”的發放標準。浙江省2007年“高溫費”的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1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開支列入企業成本。
早在1997年,江蘇省勞動部門和財政部門就下發了關于加強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準:規定高溫作業的工人每人每月5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45元,每年按4個月計發,但此時的發放水平相對較低。按照江蘇省最新規定,企業在崗職工2007年夏季“高溫費”已調整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最低為64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最低為520元(按4個月計算)。
深圳、重慶等地,相關ZF部門也頒布了有關“高溫費”的法規,以期為高溫下勞作的人們提供“保護傘”。
“高溫費”的實施情況如何呢?
誰能拿到高溫費?
彭先生的工作單位是上海寶山區耐克森凱訊電纜有限公司,他告訴記者,由于工作場地沒有空調,高溫日,單位會提供鹽汽水、鹽冰棒等。至于高溫費,他聽說單位會在7、8、9三個月每個月發300元,現在還沒拿到。這與他去年在寶山工業園區工作時每個月拿到的170元“高溫費”相比增加了不少。
記者在徐匯區一處裝修工地詢問正在拆卸腳手架的工人有沒有領過“高溫費”,一位來自四川的杜姓工人說:“高溫費?沒聽過!”旁邊一位年輕工人說,他們在廠里做工的老鄉有高溫費。
記者為此對上海的兩家建筑裝飾公司、一家快遞公司、三家物流搬場公司、兩家大型設備制造公司進行了隨機調查,結果是:只有3家發放“高溫費”。這3家公司,一家發放的數額不定,另兩家每個月給員工發100元。當被詢問“高溫費”的制定標準時,他們稱是公司規定的。
來自江蘇和浙江的調查顯示,一些服務性行業、建筑工地、服裝加工企業職工往往游離于“高溫費”邊緣。
一邊是企業和職工方面不清楚“高溫費”,另一邊是地方法規有明文規定,但監督實施不力。“企業很無辜,員工很無奈”的現實折射出的是相關部門對“高溫費”的規定宣傳不到位,信息不透明,也反映了部分企業利用信息不對稱而“忽悠”員工的現實。
第二:關于同崗位其他人員發了,但是你沒發的問題。
如果同崗位其他人員都發了高溫費,而你沒發,則是同工不同酬,屬于違法。
現在的環境下沒有所謂臨時工概念,大家待遇都得一樣。
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是什么?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1、北京市
針對高溫天氣,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表示,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或室內工作場所溫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單位,須按月給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北京市自2012年7月起上調勞動者高溫津貼標準。北京市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攝氏度(含33攝氏度)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2、重慶市
2007年6月1日,《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正式施行。根據該辦法,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為一般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為中度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則為強度高溫天氣。
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除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外,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其中中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標準發放,強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標準發放。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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