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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
1、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證明標準確定以后,一旦證據的證明力已達到這一標準,待證事實就算已得到證明,法官就應當認定該事實,以該事實的存在作為裁判的依據。
2、只有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六)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
3、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證據不足的鑒定標準是什么?
虛假訴訟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予以立案追訴。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謀編制虛假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非法侵占或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或權益的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八種。不同的證據,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證據有不同的質證要點。(一)、在法庭質證開始,要聽清楚對方提供給法庭的是那些證據,這些證據的內容是什么?對方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目的是什么。
民事糾紛重傷二級證據不足的處理方式是法院駁回起訴。重傷二級賠償標準是需要根據受傷的程度來進行不同的判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它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審查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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