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處罰中,舉報人常常希望能夠收到處罰決定書,以了解其舉報行為是否得到了處理。然而,是否可以將處罰決定書郵寄給舉報人呢?下面我們來解析相關法律規定。
1.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采取送達方式進行送達。送達方式包括當事人簽收、掛號信、公告等方式。
2.舉報人是否屬于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舉報進行核實,并對屬實的舉報進行處理。但是,舉報人并不是當事人,因此行政機關不必將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給舉報人。
3.舉報人可以通過公開途徑獲得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同時,行政機關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向社會公布。
因此,舉報人可以通過公開途徑獲得處罰結果,無需行政機關直接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給舉報人。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必直接郵寄給舉報人,舉報人可以通過公開途徑獲得處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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