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合同保密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不過沒關系,因為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東莞市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的知識點,相信應該可以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和問題,如果碰巧可以解決您的問題,還望關注下本站哦,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
東莞市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補償金規定: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保密補償金跟離職賠償金能并存嗎?
可以同時存在。保密補償就象競業補貼一樣,是企業要求員工做到一些特殊的事項而支付的補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就此協商一致達成約定,并作為合同附件同時生效。
所以當企業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除了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按約定支付保密補償金。具體可按約定操作。
保密底價是什么意思?
所謂保密底價,是指 *** 對地塊設定一個底價,但這個底價在預申請階段是保密的,開發商在不知道底價的情況下,要填寫“預申請人承諾書”,承諾不低于某個價格參加地塊出讓,否則要承擔賠償及法律責任
保密金法律規定?
勞動者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離職后保守公司秘密的,用人單位要支付保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關于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并沒有確切規定什么內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采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后的一段時間,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公司終止合同,但離職后要遵守保密協議,怎么個賠償?
這個屬于競業限制補償金。依法應當離職后由用人單位按月收入的30%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按月發放。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金也要發放2年。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發放,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發放。特別指出的是,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也不能違反競業限制。因為一個協議的效力不能因為履行的不同而一會兒有效或一會兒無效。既然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拒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那么協議就是有效的。而當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就違反,認為競業限制無效,那么是不符合法理的。此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請求勞動者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勞動者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以此維護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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