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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詐騙罪的最新量刑標準?謝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認定詐騙罪具體數額標準作如下規定: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二、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單位詐騙在5萬元以上滿10萬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2017年2月,王女士忽然發現有人來看那套浦東的房子,感覺非常蹊蹺,就查詢了一下,令王女士大吃一驚的是,房子早在去年8月就被過戶給一個姓孫的人,而且已經掛牌330萬元對外出售。王女士意識到被騙,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偵查,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張某某被抓獲歸案,并供出了原委,原來這是一個精心策劃的“騙局”。
2016年7月,李某某等人事先了解到王女士的房產價值不菲,于是就盯上了這套房子。經過事先謀劃,由李某某出借175萬元給王女士,向其上家平了120萬的債務,并簽訂借款協議,王女士把她的房子進行了抵押。
之后,張某某又誘騙王女士到外地某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買賣委托公證”,而王女士對公證的具體內容并不知情。
2016年8月,在175萬元的借款協議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李某某先撤銷抵押,由張某某和孫某某利用那份“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文書”。
后由他人出資,通過張、孫等人銀行賬戶,制作了虛假的買賣房屋的銀行流水,由張某某以公證文書“全權代理”將涉案的房產低價過戶到孫某某名下,孫某某再以330萬元對外掛牌出售。
經徐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涉嫌“套路貸”的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張某某以詐騙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零三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詐騙罪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7萬借款壘高到175萬,最后偷賣了抵押房產
合同詐騙的量刑標準怎么算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這樣的:對于犯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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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img]合同詐騙罪的詳細量刑標準
合同詐騙罪的金額量刑標準: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案的量刑標準
合同詐騙案的量刑標準:金額比較大的會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罰;金額達到巨大的會判處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以及并處罰金的處罰;金額達到特別巨大的會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以及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處罰。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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