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訴訟請求人提起訴訟的期間,自收到行政行為通知書或者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行政訴訟請求人沒有收到行政行為通知書并且不知道行政行為的,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p>
實踐案例分析
案例1張某在2019年5月1日被交警部門查處酒駕,并在當場被行政拘留。但是直到2020年2月,張某都沒有收到有關行政處罰的通知書。張某認為自己已經逃脫了處罰,但是在2020年3月,他收到了一封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并吊銷駕駛證。張某不服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認為,張某在2019年5月1日被查處酒駕之日起,行政機關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是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決定,并未告知延長期限的事實,因此處罰決定無效。
案例2李某在2018年10月1日被工商部門查處售假行為,并被處以罰款。李某認為自己沒有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認為,李某在2018年10月1日被處罰之日起,行政機關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是李某在2019年4月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限,因此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行政機關和從業人員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期限,及時作出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應當依法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決定后,如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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