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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
法律分析:客觀性 關聯性 合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所謂民事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客觀性,客觀性是指民事訴訟證據本身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的某種內在的聯系。
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包括:必須是事實、合法、有關聯、必要性、真實性、證明能力、充分性等。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必須是事實: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非純粹意見、猜測、想象、推論等。 合法性:證據來源必須合法,不能通過非法手段獲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19個實務問答
1、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為我們梳理了19個核心的證據實務問讓我們更深入理解證據的運用和處理規則。證據專家輔助人的角色 專家輔助人并非正式證人,他們作為當事人申請加入,法院不主動通知。專家輔助人的主要任務是協助當事人理解復雜問題,而非作為獨立的證據來源。
2、主要有: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最高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提交、審查和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證據的收集當事人有權以任何合法方式收集證據。證據應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足以認定爭議事實的明確性。證據采集、保管、轉遞等行為應當合法且符合規范管理要求。
4、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將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由原來的七個種類增加到八個種類: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分為口頭陳述和書面陳述,也可以分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當事人自認兩類。
5、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第三十二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常識
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鑒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檢驗、鑒別、判斷作出的科學結論。如醫學鑒定、文書鑒定等。勘驗筆錄。
、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2)、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要求
民事訴訟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陳述;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證據材料為物證的,一般應提供原物。 對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像,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
1、民事訴訟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陳述;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有哪些: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比較多。主要有:第一,證據的種類。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八種;第二,證明責任的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三,證人的條件和義務的規定。除此之外,當然還有其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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