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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審質證的順序是什么,民事法庭調查
庭審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其中質證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順序: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法律分析: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調查又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庭辯論遵循先原告后被告,然后互相辯論的順序,辯論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當庭調解:法庭會詢問當事人是否調解,如果同意調解,可以休庭調解,如果不愿意調解,則進入宣判程序;宣判。
被告開庭前可以看原告證據嗎
1、法律分析:被告在開庭前能看到原告的訴狀,但不能看到原告在起訴時提供的證據。因為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法律分析:被告在開庭前能看到原告的訴狀,但不能看到原告在起訴時提供的證據。因為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3、法律分析:民事開庭前被告可以原告證據,證據是需要準備多份,在開庭前可以質證,也可以在庭審的時候進行質證,一般為了節約開庭時間,法官都會在庭審前都會跟原告說多準備幾份證據,其中有一份就是給被告的,這叫質證。
4、是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款,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但同時根據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便無法提前得知證據的形式和內容了。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程序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程序如下:(1)有關當事人適格的事實;(2)有關主管和管轄的事實;(3)有關審判組織形式的事實;(4)有關回避的事實;(5)有關審判方式的事實;(6)適用強制措施條件的事實;(7)有關訴訟期間的事實等等。
民事訴訟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陳述;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在訴訟過程中圍繞證據展開的環節包括舉證、質證、審查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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