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哪些?
- 2、刑事訴訟法中立案的材料來源有哪些
- 3、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 4、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有哪些
- 5、最高法院對執行刑事訴訟法解釋量刑要素有哪些
- 6、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決定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哪些?
1、法律分析:我國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 刑事案件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法律援助作了規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3、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于在 審查起訴期間 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 退回補充偵查 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
4、我國刑訴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輕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就是對這一規則的明確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根據該條規定,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或委托辯護人代理,并且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具體來說,被告人的辯護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被告人有權自行進行辯護。其次,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律師、親屬或者其他代理人進行辯護。
刑事訴訟法中立案的材料來源有哪些
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
自訴案件 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 立案 材料的來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 自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刑事案件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前述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犯罪人的自首也是立案的材料來源之一。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4款明確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3款規定。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犯罪人的自首,都應當接受。
立案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立即趕赴現場進行了仔細的勘驗,”說明立案材料的來源是有人“報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審判公開的原則。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2、【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3、法律分析: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職權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4、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有哪些
1、法律主觀: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檢察院享有公訴權。
2、刑事立案的三個條件如下: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屬于管轄范圍。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在經過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3、有犯罪事實。客觀上存在著某種犯罪、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形態;需追究刑事責任。
4、民事訴訟案件起訴立案的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刑事公訴案件流程如下:立案。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偵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條件如下: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提起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
最高法院對執行刑事訴訟法解釋量刑要素有哪些
1、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并為減輕量刑要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
4、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5、法律客觀:最高檢日前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對“刑訊逼供”予以界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刑訊逼供”予以了界定。
6、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解釋(七)》(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七號”),對刑事訴訟中的多個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和解釋。
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決定有哪些規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回避的效力。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復議,回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
2、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3、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5、《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故A項錯誤,B項正確。
6、法律分析:規則中規定: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關于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決定因素和刑事訴訟中的決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