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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如何認定
1、法律主觀:小區的公共用房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建筑區劃內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雖未登記但系為保障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均為全體業主共有。
2、《物權法(草案)》的態度是(見第76條第2款):“若雙方有約定,從約定;若約定不明,除建設單位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之外,屬業主共有。”——這是推定配套設施的所有權屬于業主。不過,這仍不免招來非議。
3、所以,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如何認定小區一般公共設施的所有權
法律主觀:小區的公共用房所有權歸全體居民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基于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所以,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許多人認為,配套設施應屬于小區公攤部分,因此應該屬于業主共有,而不應屬開發商所有。
小區有那些設施屬于公共設施?有法律條文嗎?
1、具體來說,小區內部常見的公共設施主要包括道路、綠化帶、停車位、垃圾處理設施、照明設施、公共座椅、兒童游樂設施、監控設施等。這些設施為小區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改善居住環境,提升生活質量。
2、法律主觀:小區公共設施包括基本結構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礎、外墻、屋頂、承重結構等;公共的通行部分,如樓梯、通道、大堂等;公共照明以及消防等附屬設施;設備層、避難層。
3、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產權歸屬
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由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管理權。即使是開發商也無權將小區共用部分所有權進行轉讓。
法律分析:小區的公共用房所有權歸全體居民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法律分析: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是歸全體業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小區的公用建筑產權屬于小區業主。《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的場所歸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于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和個人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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