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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證是否應先申請行政復議
您好!不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案件,可以選擇復議或訴訟。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guān)于行政機關(guān)頒發(fā)自然資源所有權(quán)或者使用權(quán)證的行為是否屬于確認行政行為問題的答復》([2005]行他字第4號)的精神。
當事人對市國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權(quán)決定不服,向市 *** 申請行政復議,因為市國土局的決定實際上是市 *** 文件的決定,需要向省 *** 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分析: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地方各級人民 ***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
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決定后若干期限內(nèi)(按照《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guān)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訴。注銷登記。
撤銷核準登記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撤銷核準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 或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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