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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否應先申請行政復議
1、您好!不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案件,可以選擇復議或訴訟。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于確認行政行為問題的答復》([2005]行他字第4號)的精神。
2、當事人對市國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向市 *** 申請行政復議,因為市國土局的決定實際上是市 *** 文件的決定,需要向省 *** 申請行政復議。
3、法律分析: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 ***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
4、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后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訴。注銷登記。
5、撤銷核準登記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撤銷核準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 或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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